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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抗或共赢?执行程序中,施工债权人如何处理与金融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2-09-09  作者:施晓能、刘子嘉
摘要: 执行案件办理中,往往需要根据案件办理进展和客观情况变化,审时度势,因势利导,不断地调整策略,才能快速有效实现债权。在本文介绍的一则代表性案例中,建领城达合伙人李越律师、时光律师代表施工债权人与金融债权人斗智斗勇,先后经历“合作”“竞争”“对抗”“共赢”四个阶段,最终在债务人资产状况极度恶化、执行标的难以变现的情况下实现债权。本执行案例也为今后在强制执行案件中,如何处理施工债权人与金融债权人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一、案件事实及背景

案件基本事实
A(系某施工企业客户)与B(某开发商)签订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A承建甲、乙两栋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两栋建筑在功能上相互联系,在使用上无法分割(甲建筑正常运行所需的供电系统、人防设施、商业停车场等均建设于乙建筑之下)。本案的特殊性在于,甲建筑所有权人为B,而乙建筑的所有权人为案外人D(系B的关联公司)。
此后,由于B在施工合同项下欠付A巨额工程款,经过诉讼,法院判决确认了A的工程款债权,以及在该工程款债权范围内对B名下甲建筑的装饰装修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金融债权人C通过另案诉讼,确认了其对甲、乙建筑及对应土地的抵押权。
案件执行背景
首先,本案中被执行人B资产状况极度恶化。经调查,B所负债务众多且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均下落不明,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仅有甲建筑,故案件回款难度极高。
其次,甲建筑本身难以变现。B只对甲建筑享有所有权,又因甲建筑与相邻的乙建筑在功能性上无法分割,单独拍卖变现可能性较低。法院早在多年前就已经对甲建筑进行过两次拍卖、一次变卖,但均以失败告终,本案执行程序也一度陷入停滞。
更为重要的是,施工债权人A与金融债权人C存在直接竞争关系。C对甲建筑及对应土地享有4亿余元的抵押债权,且对甲建筑查封在先,享有处置权。


二、正确处理与金融债权人的关系,通过合作、竞争、对抗、共赢四个阶段,克服种种困难,成功实现债权


(一)“合作”——“两拍一变”失败后合作推动第二轮评估拍卖
由于甲、乙两栋建筑在功能上无法分割,甲建筑的供电系统、人防设施、商业停车场等必要设施均建设于乙建筑之下,无法脱离乙建筑独立运行,故难以单独处置变现,在两次拍卖、一次变卖均失败后,本案执行程序陷入停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实务规则,若要再次推进甲建筑拍卖,主要存在以下三条路径:
路径一:首封权利人C推动第二轮评估拍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i]的规定,本案经过“两拍一变”均告失败,若C不接受以物抵债则须解封甲建筑,该次处置程序即告终结,法院此时为避免司法资源浪费,通常也不会再次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路径二:由第二顺位处置权人推动拍卖。若C不接受以物抵债,则法院解除C的首查封,由第二顺位查封人进行处置。但由于第二顺位查封人为普通债权人,并无希望从本案执行中获益,故其对推进甲建筑处置无积极性。
路径三:商请移送本案处置权给我方。但商请移送处置权需法院之间协调,程序繁琐,并且,即使我方成为处置权人,后续也需垫付评估拍卖费用,进一步增加回款的压力和风险。
因此,为更高效地推进处置程序,我们分析过后决定采取第一条路径,利用首封权利人C的积极性重新启动第二轮拍卖
经研究,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28条但书条款规定,在可对处置财产采取其他执行措施时,无需将该财产解封退还被执行人,结合《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422条[ii]可知,此处的“其他执行措施”主要包括强制管理、因市场价格变化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等。因此,我们认为在市场价格发生变动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法院重启第二轮评估拍卖程序。
于是,我方与抵押权人C积极沟通,达成合作:抵押权人C以首封权利人身份申请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我方则提供土地及建筑物价格变化、政策变动信息等材料证明甲建筑的市场价格确实发生重大变化,最终成功说服法院于2020年底重新启动评估拍卖程序,也为实践中打破两拍一变失败后的执行僵局提供了解决思路。
值得一提的是,在2022年6月24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中第127条[iii]也明确,第二次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以市场行情发生变化等事由申请重新启动变价程序。该规定也印证了我方当时执行思路的合理性。
(二)“竞争”——在评估程序中与抵押权人斗智斗勇,增加装修装饰工程的评估价值,提高我方分配比例
我方仅对甲建筑的装饰装修部分享有优先权,而抵押权人C对整个甲建筑及对应土地享有抵押权,若未来项目成功售出变现,双方不可避免要面临如何确定受偿比例的问题。对此,司法实践中一般采取分开评估不动产各部分价值,然后以各部分评估价值占评估总价值的比例进行分配。因此,提高甲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评估价值、降低土地及土建部分的评估价值,就可以提高我方最终受偿比例。
通常来说,装饰装修工程每年折旧率为20%,贬值较快。但在本案中,我方积极与评估机构联系,协调、配合评估工作,最大程度地提供对我方有利的评估参考材料(例如装修维护成本、土地降价材料等),进而大大增加了装饰装修部分的评估价值的占比(相比2018年的评估价值增加近2000万,实现反向增长)。能够预见的是,如甲建筑后续处置成功,我方的受偿比例将大幅提高。
(三)“对抗”——抵押权人提出再审申请,我方全面反击,成功驳回对方的全部请求。
鉴于在评估过程中我方成功提高装饰装修部分的评估价值的占比,事实上从抵押权人处争取到更多利益,因此,抵押权人C展开了激烈的反击。2021年9月,抵押权人C以《民事诉讼法》第198条[iv]规定的“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判决存在错误的,可依职权启动再审”特殊途径启动再审,请求大幅度削减我方债权及相应的优先权,客观上对我方权益构成严重威胁。

对此,我方仔细梳理案件,投入大量精力开展法律研究,并广泛搜集材料,对抵押权人C的再审请求逐项反驳:



综上,我方从实体上和程序上对抵押权人C的再审申请进行了缜密的答辩,并多次与院领导及承办法官进行研讨,最终法院赞同我方观点,驳回抵押权人C的再审申请。
(四)“共赢”——与抵押权人C达成债权转让,帮助客户实现盈利,规避项目其他风险
抵押权人C在评估和再审阶段接连失利的情况下,主动求和,提出收购我方债权。我们利用评估及再审中积累的筹码,强势提出一次性付清的要求,在经历多轮谈判后最终迫使C妥协接受。同时,我们也在债权转让协议中明确排除施工单位所有可能的法律风险(如债权瑕疵、工程资料移交、质量保修等风险),确保我方当事人在获得清偿后不存在其他风险和争议,形成有效的风险闭环。

三、办案心得

本案中,我方代表施工债权人与金融债权人先后经历了“合作”“竞争”“对抗”“共赢”四个阶段,克服种种困难,最终帮助客户成功收回工程欠款,实现盈利。
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债权人,在执行阶段往往需要妥善处理好与金融债权人之间的关系,两者在债权实现方面存在着竞争关系,但同时在某些阶段客观上存在着共同的利益诉求。随着案件的不断变化,双方或是最尖锐的冲突双方,又能结合成为最优的合作对象,甚至还能实现共赢。因此,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需要敏锐捕捉风向变化,及时切换角色,开拓思维、因势利导,才能最终实现己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