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建筑房地产法律评论

建领城达律所代理某建设工程施工致周边建筑物损害赔偿被诉案全面胜诉!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3-08-15  作者:建领城达所

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大型施工企业委托,为其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致周边建筑物损害赔偿被诉案件,本案由高级合伙人俞光洪律师、合伙人臧燕妮律师组成服务团队,通过深入研究,在实体层面和程序层面均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经一二审后,最终判决我方基坑支护止水帷幕工程施工单位(分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避免后续总包单位承担责任后向我方客户追偿的风险

案件背景:

该案系由某建设工程(下称“该工程”)周边受损房屋(下称“该房屋”)的所有权人某银行提起,起诉时立案的案由为“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我方客户某分包施工单位负责该工程基坑支护止水帷幕施工,原告所有的该房屋与该工程相邻,施工过程中原告发现该房屋倾斜并局部发生裂缝,原告发现后向建设单位、总包单位多次发函要求解决但各方对该房屋受损原因以及房屋是否已为危房、房屋修复或赔偿方案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原告和总包单位在我方客户即基坑支护止水帷幕施工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委托某省具有质量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该房屋质量(含形成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墙体普遍出现不均匀沉降引起的开裂,原因为截水帷幕漏水导致地基土产生不均匀沉降”、“该房屋墙体倾斜和裂缝影响结构安全,建议采取加固处理措施”。时隔一段时间后,原告又自行委托另一家具有鉴定资质的单位对房屋的安全性单独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该房屋安全等级评定为Dsu级,严重显著影响整体承载,必须立即采取措施,且加固费用较高,宜于拆除重建”。后原告以相邻建设的该工程的发包人、总承包人、基坑支护止水帷幕施工单位(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于止水帷幕曾发生漏水,基坑施工导致地基不均匀沉降,致使其房屋出现损坏并构成危房、只能拆除重建,要求各被告连带赔偿拆除其房屋拆除重建费用近一千万元。原告提交了其起诉前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具备向基坑支护止水帷幕工程施工单位主张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和事实基础。

代理策略:

程序上,我方提出原告诉前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形成的鉴定报告违反鉴定程序,不应依据该报告得出的结论作为认定该房屋受损原因、构成危房需拆除重建的依据。

实体上,第一,我方主张本案案由定性错误,原告不具备“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请求权基础(若依据该案由,适用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案由应为“相邻损害防免纠纷”并不适用过错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据此原告仅能要求相邻建筑产权人即建设单位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而不能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含总包和分包)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基坑支护止水帷幕工程施工单位并非本案的适格当事人。第二,经过证据梳理,提出我方基坑支护止水帷幕工程施工单位系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我方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与原告的损害欠缺因果关系,我方施工单位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在采纳我方意见的基础上,未采纳原告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且认定本案损害过错及损害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承担,故经法院释明后原告主动申请就其房屋质量问题形成原因、是否构成危房以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确定原告房屋受损与我方客户的基坑支护止水帷幕施工无关,且房屋损害情况不构成危房、具有可修复性。根据该鉴定结论,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又委托造价评估机构对修复费用进行了评估。法院最终判决仅由存在过错的总承包人赔偿原告的损害,判决我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法院二审生效判决,实际亦避免了总承包人承担责任后向我方施工单位(分包)追偿的风险。

本案中,代理律师通过深入研究和精准把握法律规范,理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提出了有力的代理意见,成功维护了我方客户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