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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案例:实际施工人如以分包合同作为向总包单位主张权利的依据,须受合同当中仲裁条款约束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3-02-14  作者:建领城达所

近日,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受某大型施工企业的委托所代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某中院裁定驳回该实际施工人的上诉,彻底驳回了该实际施工人对我方客户的起诉。本案由高级合伙人、业务一部部长王敏律师和助理部长洪东荧律师主办,律师晏宇婷协办。该案件的典型意义在于,以分包合同的仲裁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遏制了实际施工人发起的衍生诉讼。

【案情介绍】

最初,本所律师代理该客户向其分包单位提起仲裁,要求该分包单位返还近千万的超付工程款,该分包单位为拖延仲裁程序,乃至免于承担责任,提出“挂靠”“非实际合同主体”等系列抗辩,再由所谓的实际施工人以“明知挂靠”“事实合同关系”为由同步在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中止仲裁程序。为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本所律师在仔细研究该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后,顺势提出管辖权异议,即:如果实际施工人以挂靠为由将分包合同作为索要工程款的权利基础,就应当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受到该分包合同(包括仲裁条款)的约束,一审法院采信我方主张,裁定驳回了该实际施工人的起诉,后实际施工人提起上诉,并提交大量最高院的类案案例以求改判,但经本所律师力争,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办案手记】

(一)巧用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

该案中,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分包单位存在利益捆绑,其在诉讼中未对分包单位提出权利主张,仅是将其列为第三人,且要求总包单位承担直接付款责任而非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其在事实理由中重点描述了合同签订的经过,以图证明其是实际合同主体。

基于其诉讼请求的设置以及所主张事实理由,本所律师在挖掘相关案例裁判要点后,提出:“法院对于实际施工人的起诉是否有管辖权取决于其请求权基础的选择”,即:实际施工人向总承包单位主张权利,是依据以与转包人、违法分包人等的合同关系作为基础,还是主张与总承包单位直接建立合同关系(特别是主张事实合同关系)。本案实际施工人则通过事实描述可以认定其直接选择以总承包单位所签订的合同作为基础法律关系,故其就应受仲裁条款约束。

(二)仔细对比不利于我方主张的案例与本案案情的差异

最高人民法院现推行类案检索制度,锁定并运用先例是类案检索制度的关键所在。在该案中,该实际施工人在二审中提供了大量实际施工人成功起诉总包单位或发包人案例(基础合同约定管辖条款),意图证明实际施工不受仲裁条款约束。为此,对于相关案例,本所律师进行深入剖析,指出相关案例与本案案情的不同,例如:类案中实际施工人对转包人、被挂靠人也提出了诉讼请求;发包人以实际行为放弃管辖权异议(提起反诉)等,最终成功让二审法院未受相关案例影响。

在建设工程领域,挂靠、转包、违法分包常发,法律关系、主体地位的认定均相对复杂。面对来自分包单位、实际施工人腾挪 “战场”“主体”的企图,本案的胜诉不仅维护了客户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意思自治,也为今后涉实际施工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提供了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