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央属特级施工企业的委托,为其位于江苏的某EPC项目工程款债权提供强制执行代理服务,由事务所合伙人、执行保全部部长李越律师、吴官涛律师等组成服务团队,在我方普通债权处于轮候查封的情况下,帮助客户全额收回6700万元工程款本金及2000余万元利息,成为被执行人30余起执行案件中首个获得全额回款的债权人。
一、案件障碍及解决路径
本案中,被执行人(主债务人)另案执行案件多达30余起,涉及债务8亿余元,其名下已无可供处置变现的实体财产。在此情况下,我们将担保人名下某股权作为本案的执行重点。但我方在处置该股权时遇到了两项阻碍:
1、我方对该股权为轮候查封,并无处置权;
2、从查封登记上看,首封债权数额已超过股权价值,即使处置成功,也将无剩余价值清偿我方债权。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深入调查了首封案件的债权情况及执行情况,了解到以下信息:
1、首封债权亦为普通债权;
2、首封执行案件自2016年就已执行立案并查封该股权,但首封债权人在长达几年里一直未启动对该股权的处置程序;
3、被执行人在首封执行案件中已多次还款,首封案件的剩余债权实际已远低于其查封的股权价值,属于超标的查封,但被执行人从未提出异议。
结合上述调查结果,我们初步怀疑首封债权人与被执行人已就该股权的查封事宜达成一致,以首封的形式保护该股权不被我方在内的轮候债权人处置。有鉴于此,我们主动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我方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首查封与轮后查封均为普通债权的法院之间协调转移处置权相关事项的通知》:“一、省内首查封法院自执行立案之日起90日内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价程序的,轮后查封法院可以商请移送处置权。及“六、首查封法院为外省法院,轮后查封法院需要协调移送处置权的,可以自行发函商请移送处置权。并通过省高院商请首查封法院所在省高院监督协调出具同意移送处置函;”之规定,申请本案执行法院启动移送处置程序,并多次前往外省首封法院进行协调,最终克服种种司法程序障碍,成功将股权处置权跨省移送至本案执行法院。
第二,我们向首封法院提起超标的查封的执行异议,并提供被执行人的还款记录、债权总额等证据,确定了尚欠付的债权数额,最终首封法院分两次解除了近5000万元出资额对应股权的查封,扩大了我方的受偿范围。
因该股权对于担保人至为关键,后续在我方快速推动股权拍卖的过程中,担保人主动提出执行和解,经过多轮谈判和催讨,我们帮助客户全额收回工程款本金及利息。至此,本执行案件圆满结案,我们的服务团队亦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和赞誉。
二、办案心得总结
实践中,债权人时常会由于起诉较晚等原因而在后续执行阶段中处于轮候查封的劣势地位,但轮候查封并不意味着完全丧失主动权,我们仍可以根据自身债权的不同性质及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策略,多方位争取自身利益。
若我方为优先债权人:
首先,在首封债权久不处置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商请首封法院移送处置权;
同时,对于首封法院正在处置的财产,我们仍可以在该财产执行终结前向首封法院主张优先分配变价款。特别要注意的是,在财产流拍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及时主张优先权,防止首封债权人直接接受以物抵债(尤其是对于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这类没有登记的优先权要格外注意)。
若我方与首封债权人同为普通债权人:
一方面,我们可以主动调查在先查封案件的执行情况,对照各地高院关于普通债权间处置权移送的相关规定向执行法院申请(上海、福建、江苏等地高院已有相关意见、规定),争取处置的主动权,为后续财产分配奠定优势基础。
另一方面,我们还需全面核查首封债权的真实性,多渠道向首封法院、被执行人甚至首封债权人调查核实债权数额及债务履行情况,确定真实准确的首封数额,申请解封超标的部分的查封,最大程度保障我方可受偿的财产范围。
最后,若我方对财产的查封顺位靠后且在先查封的真实债权数额确已远远超过财产价值,我们还可以主动向法院申请破产,届时在破产程序中各普通债权将处于同一顺位公平受偿,我方本无望获偿的债权亦能获得部分清偿。
总而言之,我们在执行推进中应当始终保持主动性,针对不同情况对症施策,化被动为主动,才能争取更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