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专栏由建领城达执行保全部主办,由李越律师主持,旨在搭建保全、执行及不良资产处置等领域热点及疑难问题的研究、交流平台,实现“法律规定-司法实践-实务操作”的三位一体,助力各类债权的高效实现。
一、案件概况
本案被执行人为广东省地方国有企业,因经营不善常年亏损,涉诉、涉执行案件数百起,已被当地国资委多次列入“ 僵尸企业 ”名单。申请执行人自2015年起就已申请强制执行,因未查找到任何 财产线索,被法院裁定终本。二、多渠道调查、固定对外债权
我们介入本案后,首要目标就是深度挖掘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线索。经过广泛检索,我们发现被执行人近期发布过一则招聘广告,这对于一家“僵尸企业”来说较为反常。对此,我们迅速作出应对,前往当地驻扎,并借助其他身份与被执行人进行实质性接触,最终得知被执行人正为当地的B公司提供服务,并对其享有服务费债权,我们在获取到服务合同、服务费支付记录等直接的交易证明文件后第一时间就向法院申请冻结该笔债权。
除上述方法外,执行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调查对外债权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在裁判文书网检索被执行人作为原告的案件,排查是否有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对外债权。若确有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权且已处于执行程序中,则可协调两家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另案执行款项,保障执行案款直接流向我方;
2.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检索是否有应收账款质押等信息,可据此进一步了解与其开展合作的单位并挖掘交易、债权等线索;
3.在招投标网站上,寻找被执行人中标的项目,结合中标时间并与当事人沟通,判断是否可能存在对外债权。
此外,我们还可以利用司法审计程序调查对外债权。《执行财产调查规定》第17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法院据此裁定启动司法审计程序的,将向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发出《协助提供企业财务账册、资料通知书》,责令其到法院接受庭询,并提交审计所需要账册。与此同时,法院也会摇号选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如果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法院还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在审计查账的过程中,除了可以调查到被执行人是否存在对外债权,还可以查实被执行人是否存在抽逃资金、转移财产、账外经营等侵害债权人的违法行为,以便我们采取相应的追加被执行人、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措施。
与之类似的,资产评估程序也会涉及进场调查被执行人经营资料的流程,可以为我们提供了解被执行人内部经营情况的渠道。在我们办理的另一起案件中,公司及其股东均为案件的被执行人,因此我们冻结了被执行股东对被执行子公司的股权并启动评估程序。在股权评估过程中,通过对财务账册等的查阅,我们发现子公司存在大额对外到期债权,于是第一时间向法院申请执行对外债权,成功实现回款(可详见本专栏《建领城达成功执行多处股权及分红,为客户实现2亿余元债权》一文)。
对外债权的调查方式多种多样,可根据被执行人的行业性质、企业的关联关系等案件实际情况可作出调整,匹配合适的调查方式。
三、对外债权执行的法定程序
(一)法院作出冻结裁定及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并送达次债务人
根据前期调查得到的债权线索,我们向法院提交了B公司的主体信息、服务合同、服务费支付记录等相关材料,执行法院初步审查债权符合要件后,即作出冻结该服务费债权的执行裁定并送达至B公司,以达到责令B公司停止支付的法律效果。若B公司擅自向被执行人支付,法院有权责令其限期追回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为未到期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13条:“对被执行人的未到期债权,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冻结,待债权到期后参照到期债权予以执行。第三人仅以该债务未到期为由提出异议的,不影响对该债权的保全”,法院也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待债权到期后,法院再行向次债务人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次债务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此后若次债务人仍擅自支付且无法追回款项的,除在已履行的财产范围内与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外,还需承担妨害执行的责任。
(二)次债务人异议期及执行异议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3)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及第47条:“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之规定,次债务人只要在履行通知规定的债权异议期限内提出合理异议,对该异议部分债权的执行就会停止。但需注意,次债务人若提出自己无履行能力或其与申请执行人无直接法律关系,并不发生上述停止执行的法律效果;并且,如果到期债权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法院也不会支持次债务人否认债权的主张。
本案中,因B公司并未在债权异议期限内提出异议,法院直接划扣了B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后续B公司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主张其早已清偿了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法院扣划的执行行为错误。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到期债权执行中第三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异议等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2005〕执他字第19号)的规定,次债务人在履行债务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异议,并不发生承认债务存在的实体法效力,次债务人仍有权提出执行异议。但不同于债权异议期内的“法院对提出的异议不作审查”,在执行异议程序中,法院对于次债务人所提出的异议理由将进行实质性审查,次债务人需对其主张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B公司也正是因为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清偿服务费债务,其提起的执行异议及复议程序均被法院驳回,本案执行得以圆满告终。
(三)若次债务人在异议期内提出合理异议,还可通过代位权诉讼获偿
在次债务人提出合理异议、法院已停止执行的情况下,债权人还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称“《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提起代位权诉讼。但因在代位权纠纷中,债权人起诉的对象为次债务人而非债务人,故法院的审查较为严格,主要审查以下几个要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在案件已经进入执行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提交生效裁判文书作为证明;
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到期债权。在立案阶段,债权人可提交合同、招投标公告等文件初步证明到期债权存在,后续可通过申请调查令等方式,进一步调取债权的具体数额、债务履行情况等证据;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该要件项下主要审查“债务人不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款项”的事实情况是否存在;
4.代位标的非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权利。人身债务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中所列明的类型。
但需注意的是,次债务人对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也可以向债权人行使。法院认为代位权成立的,即会判决次债务人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到期债务。若判决生效后次债务人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次债务人的财产。
四、办案心得
在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如果只局限于被执行人明面上的财产,时常会使自己陷入被动境地,尤其是在被执行人已经负债累累的情况下,更需要深入挖掘其潜在财产线索才能推动执行。对外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性的权利时常不具有公开性,对其的调查往往需要深入被执行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对于我们的财产调查能力也提出了更高标准的要求。
除执行对外债权外,执行终本的破局方式多种多样,甚至可以跨越不同部门法及不同的法律服务领域。如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的股东存在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甚至抽逃出资的情况,则可以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要求其在尚未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无偿转让资产或以不合理低价转让资产的行为,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若发现被执行人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也可以借此扩大被执行的财产范围,甚至还可以通过“税务稽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行政或刑事手段推进执行。针对该些执行终本破局方法,我们后续将在本专题其他案例分享中进行详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