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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案件管辖权异议裁判观点一览|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选读04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4-07-12  作者:洪东荧

2024年2月27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对社会开放。2024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运行工作规程》,规定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检索案例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并参考入库类似案例作出裁判;如果认为案件具有特殊情况不宜参考入库案例,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在指导性案例之外,人民法院案例库内的其他案例也在某种程度上具备了“先例判决”的效力。

为深入了解建工领域入库案例的裁判观点,我们开设本专栏,精选并解读分析入库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例。


案例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


一、案件基本信息

名称北京某空间展示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薄膜发电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文书:移送管辖: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9)皖0202民初70号民事裁定(2019年2月14日),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辖93号民事裁定(2020年12月24日)

入库编号:2023-01-2-115-003


二、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因此,当事人因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发生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应当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纠纷。本案案由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属专属管辖情形,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案涉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无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案涉工程位于芜湖市镜湖区长江路,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案例二: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相邻,但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仍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案件基本信息

名称 :中铁某局诉四平市甲公司、四平市乙公司、中铁沈阳局某工程建设指挥部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文书 :一审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3)吉71民初3号之一民事裁定(2023年7月20日),二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吉民辖终10号民事裁定(2023年9月12日) 入库编号 :2023-07-2-115-008
二、裁判要旨 “铁路附属设施”指依附归属于铁路的设备、设施以及铁路专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其存在目的是为保护、养护铁路以及为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服务。公路桥梁工程虽上跨于铁路之上,但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存在依附归属关系,既不属于铁路财产,也不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并非铁路附属设施,由此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三、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第三条规定:“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本案中,案涉建设项目为某道路上跨铁路的立交桥(主桥)工程,既非铁路修建亦不属于铁路附属设施,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中铁某局与四平甲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中产生的纠纷,不属于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范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之规定,本案应移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例三: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高关联性的设备安装,属于建设工程范畴,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一、案件基本信息 名称:广东富某建设有限公司诉广东金某集团有限公司、新兴县新某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 文书 :移送管辖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2021)粤5231民初2443号民事裁定(2021年11月29日),指定管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辖137号民事裁定(2022年3月29日) 入库编号 :2024-01-2-115-004


二、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实践中,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不仅包括消防和空调设施设备安装,还涉及大量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施工成果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上,与项目工程本身的关联性高,属于建设工程范畴。因此,当事人因履行消防及空调安装工程合同发生的纠纷,不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应当认定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三、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本案中的消防及空调工程包括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因此,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当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工程位于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辖区内,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四:当事人将建设施工合同与相关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时应依据建设施工合同确定管辖法院


一、案件基本信息 名称 某文化传播公司诉某文化创意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文书 :移送管辖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5民初7129号之二民事裁定(2021年6月15日),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7号民事裁定(2022年5月7日) 入库编号 :2023-01-2-115-001


二、裁判要旨当事人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关联的其他合同一并起诉的,由于两份合同系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原告一并起诉后,被告未提出管辖权异议且提出了反诉,在此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并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注:该裁判要旨表述容易引起歧义,根据裁判理由可知,对于非施工合同的关联合同,即使非专属管辖的法院已实质性审理(未有管辖权异议且被告已提出反诉),因被认定违反专属管辖而一并需要移送。


三、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某文化传播公司依据与某文化创意公司签订的《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淄博某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企业展厅软件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合同》提起诉讼,两份合同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其中《淄博某能新能源科技展厅施工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工程项目位于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尽管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且某文化创意公司也提出了反诉,但因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故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


解读分析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一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法院,旨在提高司法效率。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由于相应争议事实的查明以及保全、执行都离不开不动产本身,为此法律规定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具有合理性。 常规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判断合同性质和管辖并不难,但对于一些“非典型”情形,还是会有所争议: (1)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88条以及第791条等规定,在满足施工人进行工程建设并由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形下,都可以认定为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工程建设”如何理解,土建相关自然无需多言,但是对于一些设备安装究竟算是承揽合同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还是会有所争议。 (2)《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下级案由,与(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等相并列,从文意解释上似乎其他案由纠纷不符合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为此也会引发相应争议。 现就相关入库案例所含裁判规则解析如下: (1)不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对法律关系作实质性判断 案由的确定是为了方便统计和分类案件,同时指导案件审理,但案由并不代表法律关系本身,为此例如“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等虽然单独成案由,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其对应基础法律关系仍然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属不动产专属管辖。 但对于“设计合同”“监理合同”,虽与施工相关,但基于其主合同义务性质,同时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职责和身份也独立于施工单位,无法认定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设计合同纠纷,是否应属专属管辖,有不同理解,但由于无明文规定一般不认为适用专属管辖;对于监理合同纠纷,由于相关入库案例明确将监理合同纠纷也纳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范畴,作了一定扩大解释,为此后续适用专属管辖会具有一定普遍性。 (2)设备安装属于承揽还是施工,需综合考虑与工程的关联性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的承揽合同,有其自身特殊性,即成果固化到相应建筑工程中,为此适用特别规则。合同内容涉及到土建相关自然不难定性,但对于部分设备安装,属于承揽合同还是施工合同可能会使人把握不准。入库案例明确一定判断标准:即与项目工程本身是否存在高关联性,相应施工成果是否直接添附于总工程项目以及是否涉及管网铺设等隐蔽工程。 (3)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专属管辖的甄别 铁路工程也属于建设工程,但基于其自身特殊性,法律又另外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但不能宽泛认为相邻即相关,需满足: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存在依附归属关系,属于铁路财产,为铁路运输、铁路安全服务。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属管辖可能及于关联合同 在建工领域,除主要施工合同外,建设单位有可能与施工单位签订多份关联合同,往往是在施工过程中的增补,虽并未以补充合同形式签订,但就同一工程存在强关联。按照入库案例的裁判口径,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且同时履行,存在关联关系的合同,即使施工特点不够明显(例如:影片制作及硬件设备采购安装),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788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791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 第34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28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第3条 下列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一)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三)国际铁路联运合同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四)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五)铁路运输企业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

(六)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七)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八)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九)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十)因铁路建设及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十一)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争议的纠纷。

案例解析部分作者:洪东荧,合伙人/业务一部助理部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