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李越、俞光洪、施晓能
提要:
本案因开发商欠付工程款,我们代表施工企业提起仲裁。本案通过仲裁前精准策划、查封正在经营的大型商业综合体,并在执行阶段突破地方保护与租户阻力,坚决推动司法拍卖程序,最终迫使开发商主动达成和解并全额履行,实现现金回款1.6亿元,充分体现了财产保全与资产处置程序在执行中的关键施压作用。
一、仲裁阶段优先锁定核心经营性资产进行保全
在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核实不动产登记信息、开展现场走访并结合招商运营情况,确认开发商名下存在一处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整体已投入运营,品牌租户集中,现金流稳定,具备较高的持续经营价值,但该商业综合体已被设定高额抵押;同时,开发商名下尚有部分办公楼房产未对外出售。
结合案件性质与权利结构,我们认为仍应将该商业综合体作为优先保全对象:其一,施工单位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就建筑物部分优先于抵押权受偿,存在一定受偿空间;其二,该商业综合体商业价值高、社会关注度高,且在使用与管理上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客观上不具备分割查封的条件,必须整体查封。此举将在后续司法处置程序中,对开发商的核心经营体系形成持续而直接的压力,从而有助于我方在后续执行及和解谈判中掌握主动权。基于上述考量,我们在仲裁阶段即主动选择优先对该商业综合体采取保全措施。
二、合理运用不可分割物的查封规则与抵押权利负担,依法控制高价值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我们明确提出对商业综合体进行整体查封。对此,开发商以查封资产价值严重超出保全标的额为由提出异议。
针对该异议,我们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可供保全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整体价值明显高于保全裁定载明金额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不动产的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该不动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割会严重减损其价值的除外。”之规定,主张该商业综合体在功能布局、经营管理及招商体系上具有高度整体性,若进行分割查封,将严重影响其正常经营并显著减损资产价值,故依法应当整体查封。其次,该商业综合体已设定高额抵押,在法律层面并不存在明显超出保全标的额的问题。经充分沟通,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依法维持对该商业综合体的整体查封。
由此,通过对不可分割商业综合体实施整体查封,我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客观上实现了对高价值核心资产的有效控制,为后续执行推进及和解谈判奠定了重要基础。
三、突破地方保护与租户异议,推进处置程序
仲裁裁决作出后,开发商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案件依法进入执行程序。我们随即申请法院启动对已查封商业综合体的评估、拍卖程序。然而,处置推进面临两层阻力:一方面,商业综合体体量较大、租户数量众多,资产处置可能对既有商业运营秩序及社会稳定产生较大影响,地方政府出于维稳考虑,对处置推进持审慎态度;另一方面,以“星巴克”为代表的租户以“带租拍卖”为由提出异议,客观上增加了执行阻力。
对此,我们持续与执行法院及上级法院沟通,指出若对已依法查封的商业综合体长期不启动处置程序,客观上将导致资产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不仅不利于债权实现,也会持续扰乱既有商业运行秩序和市场预期。与此同时,我们逐一核查租赁合同签署时间与备案情况,明确指出相关租赁关系均形成于我方查封之后,依法不具备带租拍卖的条件。最终在多方协调下,法院最终采纳我方意见,驳回租户异议并推进资产处置程序。
四、形成有效处置压力,迫使开发商寻求和解
启动处置程序后,执行局负责人亲自带队在商业综合体内张贴拍卖公告,当日开发商即组织员工及部分租户到场阻挠,试图通过制造现场混乱延缓执行。我们及时协调法院与法警维持秩序,确保公告依法完成张贴。此后,开发商又擅自撕毁公告,我们第一时间协助法院调取监控、固定证据,促使法院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训诫,明确告知其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
在此基础上,我们始终坚持“去租拍卖”,法院随后在该商业综合体范围内张贴腾退公告,责令相关租户限期迁出。有关去租清退的操作可参考《如何清除“带租拍卖”障碍?——破解开发商委托经营套路,涤除租赁负担助力资产变现》一文。
随着评估、公示、腾退程序的持续推进,开发商亦逐步承受来自租户层面的压力,同时其多年经营所形成的商业运营体系面临被整体打破的现实风险。在双重压力叠加影响下,开发商态度发生实质性转变,主动与我方接洽,寻求通过执行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在多轮磋商后,双方最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不仅就仲裁确认的工程款债务达成履行安排,也一并明确了此前未在仲裁中处理的质保金等争议事项。最终,我方累计收回本金及利息高达1.6亿,案件圆满执结。
五、办案心得
大型商业综合体的执行,往往牵涉地方商业运行、租户权益等多重现实因素,实践中极易陷入“处置推进缓慢、执行阻力较大”的局面。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于仲裁阶段即依法实施有效保全,通过准确把握商业综合体不可分割的法律属性,在短时间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核心资产的足额控制;并在进入执行程序后,持续、明确地推动去租评估与拍卖等处置措施,使资产处置风险逐步显性化、现实化,从而对被执行人形成多方压力,最终促使其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