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俞光洪律师、臧燕妮律师为某大型央属施工单位代理的某涉EPC合同纠纷案获得胜诉,法院对我方提出的2000余万元工程款的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本案核心争议点系案涉工业工程未办理整体竣工验收手续情况下工程结算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
代理团队通过对案件事实的全面梳理以及证据搜集,发现案涉工程虽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整体竣工验收但已被建设单位实际投产使用,遂对案涉工程投产使用的相关新闻报道立即进行网页公证,锁定其已实际投入使用的事实,并在庭审中主张案涉工程虽未办理整体竣工验收但已实际投入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有理有据地驳斥了建设单位关于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从而不具备结算款支付条件的抗辩意见。
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律师的观点,判令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两千余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利益。在代理过程中,代理团队始终以客户的目标为导向,保证了诉讼效果,取得了良好的代理结果,赢得了施工单位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