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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领城达所成功代理某巨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诉讼请求得到法院全面支持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3-03-14  作者:建领城达所


近期,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某央属施工企业的委托,成功代理一起涉案标的近七亿元的巨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本案由律所主任周吉高律师给予全方位指导,并由高级合伙人、三部部长俞光洪律师助理部长张笑含律师等组成诉讼代理服务团队。经过充分研究及准备,客户接受我方本案应采取解除合同并主张全部结算价款(含索赔款)的诉讼方案,针对诸多争议点代理团队精心组织证据并进行案例检索、法规查询等,代理观点最终被合议庭采纳,合议庭全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充分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

诉讼方案方面 ,该案发包人拖欠客户巨额工程进度款并致工程全面停工,客户最初拟仅起诉主张工程进度款。我所代理律师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及合同约定进行仔细梳理,结合发包人明确表示资金链紧张、涉及多起重大诉讼、商票跳票、实际控制人已无法有效联系等诸多情况,合同继续履行既无可能亦无必要,建议客户选择立即解除合同并对全部已完工程量办理结算,客户经评估,最终采纳了我方诉讼方案并采取诉讼行动。
案件审理方面,本案重难点在于 :案涉工程涉及单体几十栋,每个单体完成进度并不一致,造价金额高,结算争议多,鉴定难度大。对此,我所代理律师克服疫情影响,和客户项目人员组织多次线上会议,梳理结算争议,配合项目人员数次补充鉴定材料(包括工期索赔费用所涉资料等),最终鉴定机构除对实体工程造价金额进行鉴定外,还鉴定得出工期索赔费用千万余元。
过程中,鉴定机构以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流程提出索赔为由,将工期索赔费用列为《鉴定报告》的待定金额。我方代理律师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结合最高院案例,主张合同中关于索赔流程的相关约定仅为当事人对于解决纠纷的程序性约定,并非权利的存续期间,未按合同约定主张索赔并不会导致权利人必然丧失权利,亦不影响权利人依法主张合理费用,要求法院将全部索赔费用纳入最终结算金额。
此外,关于欠付结算款的利息标准问题,合同约定欠付款项利息标准为24%,虽该利息标准较高,但我方律师根据司法解释规定,主张双方有约定利息标准的、应从双方约定,同时为避免约定利息标准较高而被法院调整,我们参照民间借贷利息“最高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之规定,将主张的逾期利息标准调整为合同签订时LPR的四倍,以确保诉请得到合议庭的支持。
最终, 合议庭全面采纳了我方代理律师观点 ,支持了我方总计超过七亿元的工程价款本息请求,认定相关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并确认我方对涉案工程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往往具有标的巨大,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等特点,且相当一部分争议焦点并未形成统一的裁判路径,对案件的焦点问题均需进行深入的研究及判断;同时为避免丧失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施工单位也应注意及时行使权利。本案中,我方代理律师从合同约定及履约事实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了充分说理,最终我方主要诉请获得合议庭的悉数支持,充分维护了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