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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领城达所成功代理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诉和反诉案,我方近8000万元工程款本息反请求获法院支持!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3-10-24  作者:建领城达所

近期,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央企某施工单位的委托,成功代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诉和反诉案。本案由律所主任周吉高律师及高级合伙人俞光洪律师、助理部长张笑含律师等组成诉讼团队。

本案中,建设单位(原告)某酒店开发公司将案涉工程发包给央企某施工单位总承包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合同部分履行事项产生争议,在协商解决争议过程中且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未届满的情况下,建设单位突然以施工单位总工期逾期为由单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后双方在政府协调下,就解除合同、办理结算以及退场等内容初步达成原则意见并签署会议纪要,然在双方根据会议纪要原则约定协商处理后续具体事宜过程中,建设单位突然将施工单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解除方式系其有权单方发函解除)、判令施工单位退场移交工程并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等。

受被告施工单位委托后,针对数个争议点,经代理团队搜集证据、进行类案检索并经过深入研究,我们提出在应诉原告提起的主诉案件同时,应就案涉工程欠付结算价款提起反诉的诉讼方案。施工单位接受我方建议,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方支付欠付工程结算价款及利息并赔偿退场损失,以及确认施工单位对该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等。

针对原告确认合同解除之诉请,代理人提出,施工单位不存在不履行合同等违约行为,原告不具有单方解除权,且会议纪要确认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考虑到我方反诉需要进行造价鉴定,为避免损失扩大化,法院就合同解除等作出了先行判决,法院先行判决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而非原告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在鉴定机构完成现场勘验、我方移交案涉工程以及我方进行充分有理有据答辩后,原告撤回了其余诉讼请求。

针对我方反诉请求,主要争议在于已完工程量造价金额的确定、在提前解除施工合同且工程未满足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及整体竣工验收条件下是否具备支付已完工程量结算款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以及是否应扣留5%质保金等。首先,针对工程量造价金额争议主要通过鉴定确定,鉴定过程中涉及定额计价理解、逾期退场损失以及已到场剩余材料是否纳入结算范围等争议。就鉴定过程中的各争议项,代理人配合客户专业人员搜集整理鉴定材料、向法院和鉴定机构提出有利于施工单位的合理合法意见等,鉴定报告终稿确定性金额远高于诉讼发生前双方协商过程中业主的单方审核金额。其次,关于案涉项目是否具备结算价款支付条件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的问题。我方主张施工单位已向原告移交了案涉工程且原告委托的后续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结合我方提交的分项验收材料及进场检验批资料,可以说明未完工程质量合格,具备工程结算价款的支付条件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而原告方虽提出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支付工程款条件等抗辩意见,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最后,因合同约定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全部已完工程量价款,故不应扣留5%质保金。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原告方依据鉴定结果向施工单位支付全部已完工程量价款、部分退场损失以及逾期利息合计近8000万元,并确认施工单位对案涉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认定发包人以质量不合格等为由抗辩工程款不具备支付条件、扣留5%质保金和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不具备等主张均不成立,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对方的上诉。本案中,代理律师凭借对法律规范的精准把握,理清了复杂的法律关系,成功定分止争,最终全面地维护了客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