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王敏律师、助理部长时光律师和杨可欣律师接受某世界500强大型施工企业下属子公司委托,代理其主诉某房产公司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主张房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人格混同,要求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经两审终获法院支持,客户的工程款回款得到有力保障。
案涉项目为政府保交楼项目,客户践行国有企业的社会担当,赶工完成施工建设并助力政府进行住宅交付。工程竣工后,房产公司仍拖欠工程款两亿余元,客户遂决策起诉。经诉前财产调查发现,房产公司名下仅有初估价值约数千万元且难以处置的车位,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但其控股股东名下仍有大量房产。该控股股东此前曾为房产公司的一人股东,但在案涉项目竣工之前便已进行股权变更,现仅为房产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一人股东的相关规则要求该控股股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较难得到支持。
面对此情况,代理律师梳理案件材料,抽丝剥茧,进行大量法律研究,向法院陈述了本案控股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以下理由:
第一,一人股东转为控股股东的时间与案涉项目成为“保交楼”项目时间基本吻合,保交楼后客户新施工的产值均已通过政府监管支付,而本案所主张的工程欠款绝大部分是其为一人股东期间形成。
第二,房产公司与控股股东人格混同,并受后者过度控制与支配。就此一理由,代理律师以调查搜集到房产公司的一份审计报告为切入口,充分利用了该审计报告所反映的控股股东调取房产公司案涉项目巨额房屋销售款的事实,同时进一步梳理案涉项目从招投标、合同签订、进度款审批、项目停复工、过程中双方谈判、结算直至项目竣工的全部资料,全面组织证据证明了房产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在财产、业务、人员、场所方面,自案涉工程伊始至工程竣工存在持续性混同,而且该控股股东对房产公司构成过度控制与支配。
虽一审法院未支持控股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代理律师锲而不舍,通过充分说明法律适用、缜密组织有效证据、多方搜集大量司法判例,最终说服二审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观点,改判该控股股东对房产公司所负工程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建领城达律师以专业代理最大程度地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并为客户后续的工程款回款进一步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