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业务五部部长程培新律师受某大型装饰施工企业委托,代理其诉某酒店管理公司确认解除合同效力纠纷案件。前后历时五年,在某中院一审驳回我方当事人诉请的不利情况下,终获自治区高院二审的支持,为我方当事人避免了巨额违约赔偿的风险,并为该项目后续主张工程款的诉讼提供了有力保障。
案涉项目为某知名酒店的精装修工程,涉案施工合同金额达六千余万元。施工过程中,酒店管理公司以我方当事人存在工期延误、施工质量不合格等情况为由,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并主张巨额索赔。我方当事人不同意解除合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酒店管理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办理过程中,代理律师通过全面收集研判案件材料,分析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向法院阐述了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理由:
第一,通过对合同双方职责约定的分析,主张酒店管理公司具有提供施工图纸和协调管理各施工单位的义务,结合施工过程中反映前道工序延误影响我方进度的来往函件和施工图纸载明的出图时间等证据,确认酒店管理公司存在严重影响工期的各种违约行为,工期延误责任不能归责于我方当事人。
第二,主张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瑕疵并未形成安全问题,且均可以通过施工过程中整改和保修解决,故不存在影响对方合同目的实现的施工质量问题。
因此,我方当事人在工期和质量两个方面均不存在根本违约,对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不成立,酒店管理公司无权单方解除合同。
在一审法院驳回了我方当事人诉请的不利情况下,代理律师锲而不舍,通过不懈努力、斗智斗勇,最终说服二审法院采纳我方的观点,并依法改判酒店管理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