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二审代理人的主要意见包括:
1、针对“仅有签字无盖章”、“没有签字和盖章”等形式要件不完备的签证等履约文件,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现场情况综合判断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是否应当计入造价。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鉴定机构应当列为争议项提交法庭依法裁判,不应自行决断,实则误导了一审的判决。
2、针对签证等履约文件记载的内容,应当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相应事项产生的原因、责任、是否实际完成、量价是否依据充分等争议事实,并由法庭基于对争议事实的认定依法裁判能否计入造价和计入的金额,不能由鉴定单位按一方签署的意见机械理解,并自行决定是否计入造价、是否需要计算。代理人的意见最终得到了二审法院支持 ,在对一审鉴定意见进行大幅修正后依法作出改判,保障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纠纷的高度专业性,导致司法鉴定意见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有着很大影响,而“以鉴代审”也因此成为工程纠纷中一个受到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而代理律师的专业尽责,以及和项目管理人员、专家辅助人通力协作并尽早介入鉴定过程,是尽量避免和纠正“以鉴代审”问题的有效应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