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0日下午,由上海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与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专题讲座”在本市顺利举行。本次讲座特邀该司法解释起草人之一、最高人民法院原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汪治平老师担任主讲嘉宾,来自本市及沪外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商的二百余名法务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讲座。
汪治平老师围绕《建工解释二》的起草背景和核心条款为与会人员作了系统深入的解读。
对于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汪治平老师通过对比征求意见稿和最终公布稿,介绍其亲历司法解释制定过程的情况,向与会人员介绍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此前在司法实践中未解决的问题,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共同促成了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
对于司法解释的核心内容方面,汪治平老师重点解读了六大制度安排:
一是维护公平竞争招标投标秩序。司法解释明确中标人确定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工程范围、价款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订立的合同无效;同时,对于订立时必须招标但起诉时已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法院不应仅因未招标而认定合同无效。
二是坚决否定出借资质行为。司法解释在继续坚持资质借用协议无效的基础上,明确出借方主张借用费不予支持,并规定司法机关将相关线索移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根据发包人订立合同时是否知道资质借用情形,对其责任作出区分。
三是严格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司法解释在处理未完工程结算、折价补偿、质量保证金返还、修复费用等问题上,均明确以工程质量合格为基础。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修复而直接主张修复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明确合同无效、解除情形下的处理规则。司法解释细化了无效合同折价补偿参照适用条款的范围,并明确合同无效时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折价补偿“结算协议”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未完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期限,司法解释也首次作出细化规定。
五是促进工程价款及时结算。司法解释规定未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的,不支持以审计结果确定工程价款;约定以审计结果为依据的,审计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最长不超过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一年。
六是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规则。司法解释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折价行使条件、物上代位、行使期限起算及债权转让等问题。
汪治平老师还特别指出,解释不再使用“实际施工人”表述,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表述为借用资质者、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者,并明确规定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主体无权请求与其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支付折价补偿款,仅能借助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向没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权利,对此前司法解释有关实际施工人相关制度作出重大调整,回归“坚持合同相对性”的民法一般原则。至于农民工工资保护,司法解释第八条明确了农民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对发包方、总包方、分包单位各自享有的诉权,依据行政法规为其保留特殊的突破合同相对性救济渠道。
![]()
本次讲座内容翔实、解读权威,对于建筑施工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准确把握司法解释精神、完善内部合规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的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协会呼吁各会员企业认真学习领会司法解释精神,切实将法治要求融入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