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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公安部关于坚决制止异地迁建传统建筑和依法打击盗卖构件行为的紧急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5-08-13  作者:建领城达所

发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文字号:建村〔2015〕90号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6日

实施日期:2015年06月19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公安厅,直辖市建委(房屋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北京市农委:

  传统建筑是民族生存智慧、建造技艺、社会伦理和审美意识等中华文明成果的集中载体,是难以再生的珍贵文化遗产。但是,近年来异地迁建传统建筑、盗卖传统建筑构件等现象日趋严重,不少传统建筑遭到破坏,为制止和打击这些破坏行为,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传统建筑调查建档和挂牌保护

  传统建筑是指使用传统材料、具有传统形制、运用传统工艺建造的民宅、祠堂、庙宇、牌坊、书院、名人故居等建筑,包括中国传统村落中列入规划保护对象的建筑,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传统建筑构件是建筑结构和装饰的组成部分,含梁、柱、门窗、砖木石雕件等。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传统建筑调查、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制定传统建筑认定标准,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负责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和挂牌保护工作;组织调查传统建筑产权、建成年代、形制结构、保存现状等房屋信息以及构件信息,拍摄对应照片并编号;根据省级制定的传统建筑认定标准,对调查的传统建筑进行认定,并建立认定传统建筑档案;对认定传统建筑实施挂牌保护,制作标牌在显要处挂出。传统建筑调查可参考传统村落普查、传统民居调查等现有资料,如已有资料不符合建档要求,应重新组织调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于2016年6月底前汇总本地区认定传统建筑名录和档案数据(附电子版),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禁止擅自拆除和异地迁建传统建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认定传统建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与认定传统建筑所有权人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所有权人不得擅自拆除传统建筑。因拆除传统村落中认定传统建筑,严重破坏村落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的,由有关部门按程序撤销认定传统建筑所在村落的中国传统村落等称号。在中国传统村落中拆除认定传统建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对其所在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认定传统建筑应实施原址保护,不得实施异地迁建。认定传统建筑异地迁建的,迁出地所在的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报请当地政府追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应追回的异地迁建认定传统建筑名录,定期公布追缴信息,信息共享。迁入地所在的县级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得为所迁入的认定传统建筑办理各类规划、施工许可证,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为所迁入的认定传统建筑办理不动产证书、产权登记。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异地迁建行为要予以制止并责令停工,任何单位不得纵容异地迁建行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制止异地迁建不作为并违规办理各类规划、施工许可以及不动产权证书、产权登记的单位进行公开通报。因国家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异地迁移认定传统建筑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征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由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关登记后,实施就近迁移保护。

  三、加强传统建筑交易管理

  国有的认定传统建筑所有权不得买卖。非国有的认定传统建筑所有权可以交易,但不得进行搬迁。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真实、完整记录每一笔非国有的认定传统建筑交易行为,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房屋产权变更和双方的信息。对擅自拆卖认定传统建筑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各级公安部门加大对盗窃认定传统建筑和构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震慑。

  四、做好群防群控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公安部门应加强对认定传统建筑的日常巡查,有条件的应指导、督促认定传统建筑所有单位、个人落实相应的安防措施。要引导公益热心人士义务参与认定传统建筑的日常看护,探索发起认定传统建筑一对一监护的志愿者保护等行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举报邮箱等,接受群众提供认定传统建筑异地迁建、偷盗等举报线索。动员志愿者利用微博、微信等媒体积极举报破坏行为,鼓励媒体主动曝光。

  五、开展专项督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公安部将联合开展打击和制止认定传统建筑异地搬迁和盗卖等行为的专项督查。重点督查中国传统村落中违规实施异地搬迁的行为,传统建筑调查、认定、建档、挂牌工作的进度和质量,各地防范机制的建立及有效性等问题。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公安部门要组织开展自查,掌握认定传统建筑异地搬迁、构件盗卖等情况,及时发现、及时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201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