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沪建管联〔2015〕417号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7日
实施日期:2015年07月0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
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二年行动方案”及《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2014-2016)》,(沪府办发[2014]32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发展,全面提升建筑质量和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装配式建筑体系包括混凝土结构、钢结构和木结构等结构体系;各区县政府和相关管委会应严格按照本市现有规定落实新建民用建筑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工作要求;新建工业建筑应全面按照装配式要求建设。
二、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外环线以内及八个低碳发展实践区(虹桥商务区、崇明县、长宁虹桥地区、临港新城主城区、黄浦外滩滨江地区、徐汇滨江、金桥出口加工区、奉贤南桥新城)、六大重点功能区域(虹桥商务区、世博园区、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临港地区、前滩地区、黄浦江两岸) 装配式商品住宅应同步实施全装修,鼓励采用室内装修工业化生产方式,进一步提高一体化装修设计、施工水平。
三、新建民用建筑应满足以下相关技术要求:
1、建筑外门窗的传热系数K值应不大于2.2( W/m2.K),门窗气密性能分级不低于6级;
2、新建民用建筑的楼板厚度应不小于150mm,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满足隔声要求;
3、建筑排水管道应选用降噪、静音管材,鼓励新型节能环保材料的推广应用;
4、加强成套技术应用及部品质量控制,鼓励新建建筑采用同层排水技术。
5、鼓励探索研发并在新建民用建筑中采用外遮阳技术。
四、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应编制绿色建筑(工业厂房除外)、装配式建筑的设计专篇,设计专篇深度应达到规定要求,并对绿色建筑星级等级、装配式建筑面积(按建筑单体计算,暂不包括小型配套附属设施,如垃圾房、配电房等面积)、结构形式、预制率、装配率等作明确描述。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查,确保设计深度和质量达到要求。
预制率是指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室外地坪以上主体结构和围护结构中预制构件部分的材料用量占对应构件材料总用量的体积比。
装配率是指装配式建筑中预制构件、建筑部品的数量(或面积)占同类构件或部品总数量(或面积)的比率。
五、装配式建筑项目推行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模式,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率先采用。
六、提高集约化生产,提高专业集成部品的使用。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外墙内保温项目除外),装配式建筑外墙与保温材料、外窗、外墙面砖饰面等部品构件应一体化预制,外窗框刚度应满足抗变形性能要求;鼓励整体卫浴、橱柜收纳等装饰装修部品的集成使用。
七、需实施建筑主体结构分层、分阶段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共同制定主体结构分层、分阶段的验收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后实施。装配式建筑项目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注明装配式建筑性能指标、预制率、装配率等验收意见,并经参建各方签字确认。
八、 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其预售应达到的工程进度标准为:七层以下(含七层),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封顶;八层以上(含八层)应当完成基础工程并施工至主体结构二分之一以上(不得少于七层)。
九、 调整建管信息系统,按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的实施要求,在报建、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验收等环节设置管理节点,并在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上标注绿色建筑星级等级、装配式建筑面积、结构形式、预制率、装配率等信息,确保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项目得到有效实施和监管。
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大力推广建筑废弃物混凝土资源综合利用相关技术; 八个低碳发展实践区、六大重点功能区域应根据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区域统筹、集中建设优势,做好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综合利用的区域规划,不断提高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综合利用率。
十一、 本若干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内容如与其他文件有冲突,以本若干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