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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关于发布《上海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备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5-08-13  作者:建领城达所

发布部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发文字号:沪建市管(2015) 78 号

发布日期:2015年07月08日

实施日期:2015年08月01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本市建设行业科技创新,充分发挥标准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技术支持作用,促进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在本市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备案管理的通知)) (沪建管(2015) 287 号)文件精神,我站制定了《上海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备案管理的通知)) (沪建管(2015)287 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以下简称市场管理总站〉负责上海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以下简称企业应用标准)的备案管理。

第三条  企业应用标准管理工作分为受理、初评、推荐、技术审查、报备审核、备案及公布等流程。〈具体流程详见附件〉

第四条  企业应用标准的备案应由上海市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报送市市场管理总站办理,备案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应用标准备案推荐函,内容需包括试点工程报建

编号、验收情况等信息;

2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审查意

见;

3 、企业应用标准(报备稿)。

第五条  市市场管理总站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对备案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在1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布。

第六条  企业应用标准由市市场管理总站统一编号。企业应用标准标准编号采用SQBJ/CT+ 三位序号+年号的方式编排,图集编号采用年号+沪1/T+ 三位序号的方式编排。

第七条  企业如需变更应用标准的生产单位名称等信息的,凭相关材料交标委会审核后交市市场管理总站重新备案。

第八条  联合编制的企业应用标准在修订、延期和实施过程中有某企业退出或产品质量出现问题等情况将单独取消该企业的企业信息。

第九条  企业应用标准备案管理工作中或备案后,如发生标准内容失实、专利纠纷等情况,市市场管理总站将中止或取消备案。

第十条  企业应用标准的印刷版面和格式应统一。企业应用标准版面采用白底黑字,大小为889mrnXl194mrn 1/32 、企业应用图集版面大小为787mrnX 1092mrn 1/16 (具体封面样式见样张) ,印刷内容应与报备稿一致。

第十一条  企业应用标准管理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应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得有衔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标准(图集)管理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2J 71 号)和《关于"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标准"、"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图集"名称变更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4J 55 号)同时废止,已批准发布的上海市建筑产品推荐性应用标准(图集)在有效期内仍继续有效。

第十三条  本通知自2015 年8 月1 日起实施。

附件1.上海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工作流程

2. 上海市工程建设企业应用标准封面样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