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字号:甬政办发〔2015〕238号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05日
实施日期:2015年12月29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和《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市相关保险机构积极创新,开发了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产品,并在镇海区、海曙区先行试点,取得了初步成效。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是指城镇居民住房整体倒塌后,在明确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建造商和政府部门相应责任的前提下,由保险机构对确需由政府部门垫付或承担的损失及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能及时有效化解和处置房屋倒塌引发的矛盾,提高政府救济效率,是创新社会治理体系、促进政府转变职能、保障社会民生的重要举措。同时,通过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有利于完善城镇居民住房安全管理体系,防患于未然,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狠抓落实、协同配合,全面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
二、明确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的基本原则
各地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要根据实际,坚持“政府引导、居民参与、群防共治、强化管理”的原则,建立起应对城镇居民住房突发灾害风险的综合管理机制。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需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房屋开发建设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规范,切实履行相应的房屋质量安全保障和修缮责任;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强化住房安全监管的同时,借助保险机构的专业技术及力量,不断健全和完善风险管理和风险损失补偿工作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积极发挥引导组织作用,在组织推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防灾减灾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各地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原则上应覆盖1998年之前建成的老旧城镇居民住房。
三、积极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选择在城镇居民住房安全保障和风险管理方面软硬件投入大、专业水平高、技术能力强、监测网络全、服务响应快的保险机构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采用“保险+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模式,由保险机构组建或聘请专业技术队伍开展房屋动态监测等工作,通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房屋日常监测、房屋安全预警、加固解危咨询等风险管理服务,减少风险事件发生。在明确危旧房改造政策和建立住房业主个人承担风险制度的前提下,鼓励推出政府和个人合理分担保费模式。
四、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政府要从保障群众安居、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部门,将其纳入社会保障、危房治理、防灾救灾、应急管理、安全监管等相关工作体系,加强对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推动,尽快与保险机构确定保险方案,在2016年3月31日前全面建立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机制。
各相关单位要分工负责,协调配合。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财政扶持政策,推进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金融管理部门要根据各地需求推进落实,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房管部门要指导督促保险机构开展辖区内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建立起完善的房屋安全电子档案和动态监测系统,为房屋日常监测提供重要依据。规划部门要提供全市城镇居民房屋基础地理信息,并定期更新。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开展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的监管。宣传部门要深入宣传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相关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环境。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大力支持城镇居民住房综合保险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