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6年01月27日
实施日期:2016年01月27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各房地产估价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推进房地产估价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估价机构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294号)、《关于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沪房管规范市〔2014〕3号)等规定,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关于开展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要求,决定对本市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市范围内,具有房地产估价资质的机构和经备案的分支机构。
二、主要检查内容
(一)估价机构资质情况。重点检查机构取得房地产估价资质后持续符合资质等级条件,包括估价机构从业人员数量、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注册情况,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签订情况,社会保险办理情况、人事档案管理情况、继续教育情况等。
(二)估价机构执业情况。包括机构的总体情况、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和签署估价报告情况、业务承揽和收费情况等。
(三)内部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包括估价质量控制、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等。
(四)信用档案上报情况。包括信用档案公示的内容与机构申报材料及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信息上报是否及时等。
(五)执行房地产估价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包括现场检查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随机抽取2份估价报告用于质量评审,重点是2014-2015年内出具的估价报告。
(六)分支机构情况。包括设立分支机构的数量和备案情况,持续符合备案条件的情况,对分支机构管理和估价报告自律控制情况;分支机构业务承揽和收费情况,分支机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及签署估价报告情况等。
(七)异地执业情况。包括房地产估价机构在本市以外地区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是否向业务发生地有关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留存估价报告备查。
三、检查方式、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检查方式及要求。以机构自查和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
1.机构自查。各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对照自查,如实填写附件1、2、3,按时上报自查报告和附件。
2.实地检查。本次实地检查的机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现有机构总数的50%。现场检查程序:被检查机构汇报资质条件、执业情况等,检查组检查机构的资质条件和执业情况、估价报告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现场随机抽取2份估价报告用于质量评审、估价档案管理情况,并现场出具实地检查意见。
(二)检查时间安排及要求。年内完成检查工作。
1.机构自查。2015年10月8日前完成,并向我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和附件1、附件3(均需加盖机构印章),附件2(加盖机构印章)在规定时间前报送。各机构将前述材料同时报送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10月中旬我局向住房城乡建设部上报本市房地产估价管理工作检查报告。
2.实地检查。原则上2015年11月完成,检查组到被检查机构实地检查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3.报告评审。2015年12月中旬完成。评审工作委托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负责,评审标准执行全国统一的估价报告评审标准。
4.迎接部房地产司检查。2015年11月-12月间,具体检查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
5.检查总结。总结大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检查结果将在《解放日报》、我局网站上公告。
四、检查工作组织安排
(一)组织领导。我局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本次检查工作;成立检查组,具体负责本次检查工作。
(二)检查人员组成。检查人员由我局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部分房地产估价机构组成。
(三)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协调评审工作、复核评审结果,以及对专家评审工作进行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各机构要认真、全面、客观地进行自查,及时、真实、准确地填写和报送相关材料,并对填报材料负责。
(二)各机构要及时自纠自查中发现的问题,对检查组在检查中发现的机构、估价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我局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三)对不持续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机构、随机抽取的估价报告被判为不合格的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未按要求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或者估价报告仍不合格的,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房地产估价机构自查情况汇总表(2015年)
2.2015年度房地产估价机构经营情况汇总表
3.房地产估价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2015年)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1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