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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6-03-11  作者:建领城达所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639

发布日期:20160205

实施日期:20160205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下发了《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5163号),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网上申报:

201611日起,申请晋升工程造价咨询甲级资质企业应通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www.bjjs.gov.cn)网上办事大厅分别进行填报,并按文件要求打印出相关材料。企业应确保两个系统网上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二、申请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一份(法人签章);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申请书》三份;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工程造价咨询)》一份;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附件材料一份(含综合卷、人员卷、业绩卷)。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报附件材料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门户网站打印,其余通过管理系统打印。

三、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实地核查表》。建筑业管理处审查通过后将核查表连同承诺书、申请表、采集表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上报网上申报材料。

特此通知。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建标造函〔2015163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23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我司组织完成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升级改造,自2016年起,推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61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和审批均通过管理系统进行。企业可以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方网站办事大厅专栏(网址:www.mohurd.gov.cn)、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网址:www.cecn.gov.cn)、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网址:www.ceca.org.cn)进入管理系统操作。

二、网上申报和审批

(一)企业在申请晋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时,应按照管理系统提示要求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企业应确保网上申报材料清晰和完整,并签署《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申报材料真实有效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

(二)企业在管理系统提交申报材料后,由管理系统生成《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工程造价咨询)》(以下简称采集表)。企业应将由企业法人签章后的承诺书、申请书以及采集表,一并书面报送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

(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受理后,应核对企业网上提交材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升级实地核查表》,连同企业申报材料(即上述承诺书、申请书、采集表)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时上报网上申报材料。

(四)我司将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专家开展评审工作。企业可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最终审查结果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公示、公告。

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企业实地核查。我司将不定期的对企业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机构应重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沟通联系,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

工作中有关问题请与我们及时联系:

标准定额司:010-58933231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010-6833113868331153

管理系统技术咨询:010-82326699010-82319999-2311

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5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