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建筑房地产法律评论

《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与风险提示》摘录(二)

信息来源:  时间:2014-12-18  作者:萧亮
编者按: 99版合同使用14年之后,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自201371日正式推行以来受到业内的普遍关注。相对99版,2013版示范文本更多借鉴了99FIDIC红皮书的表述与制度,在合同体例、架构等方面做了较大的调整和改变。这些改变能否完全符合我国建筑市场特点?如何进行风险防范?我们从事务所著作《20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指南与风险提示》中摘录部分内容,向读者阐述2013版示范文本的应用方法并对常见的签约风险进行专门提示。本期,我们节选了示范文本协议书第6条【合同文件构成】,该部分内容做了不小的改动,本期节选片段针对这些新改动进行了分析并且提出了修改建议。

【文本内容】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理解】

一、该条约定了合同文件的构成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施工依法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所有协议都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除构成合同文本的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外,这里给出了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对于招投标工程,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主要依据,自然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他如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也是工程施工中所必不可少的。

二、与99版示范文本相比较的变化

1.“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代替了“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

投标文件除了包括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外,还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管理机构等文件,而其中有些文件如项目管理机构、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不宜作为合同文件组成,故2013版示范文本采用“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代替了“投标文件及其附录(如果有)”主要依据为:《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2年版)

3.1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投标函附录

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

1

项目经理

1.1.2.4

姓名:      

2

工期

1.1.4.3

天数:       日历天

3

缺陷责任期

1.1.4.5

……

……

……

……

……

2.“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代替了“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书或预算书”。

工程量清单一般系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没有填写项目的单价、合价,而与签约合同价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应为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故应将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增加了“其他合同文件”。

除八大合同文件外,双方当事人还可能会约定其他合同文件,故增加了“其他合同文件”。

【修改及理由】

1.删除“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之约定。

理由:

1)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大部分在列示的文件中已经包含,且已经有“其他合同文件”兜底,故无需再做出约定;

2)在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实际上也不宜作为合同文件,如与履行过程中形成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就不宜作为合同文件;

3)该款约定使合同文件的组成模糊不清。

2.删除“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之约定。

理由:

1)上述九项合同文件需要做出补充或修改的很少,故没有必要专门做出约定;

2)协议书中约定了双方可以签署补充协议,即使上述文件需要做出补充或者修改,则也可以通过补充协议解决;

3)关于“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无需做出约定。若一旦约定,万一发生未签字或盖章情形,而所有合同文件已装订成册,到底认定为合同文件还是不予认定呢?将产生争议。

3.将“补充协议”列为“合同文件”并列于合同文件之首,同时,将99版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增加到该条中,并在“其他合同文件”后增加空格线。即:

“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补充协议(如果有);

2)协议书;

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5)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图纸;

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0)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

理由:

1)众所周知,补充协议为合同文件的构成部分,类似于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

2)与其将协议书第十一条补充协议单独设立一个条款还不如将补充协议直接列入构成合同的文件中。因为“补充协议”可能会修改“协议书”的内容,所以将“补充协议”列为第一顺位。此外,专门设立第十一条会让人认为补充协议不是合同文件的构成,而该观点显然不能成立。

3)在“其他合同文件”后增加空格线是为了填写具体的其他合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