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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实务问答系列(4)甲供认定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16-08-30  作者:周吉高 李瑞婷

    编者按: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那么对于甲供材料的比例是否有要求?若甲方提供一根螺丝钉,是否也能认定为甲供工程呢?

    本期【实务问答】将最新解答分享给大家。

    2016年420日,福建省国税局发布了《12366 营改增热点问题解答》,其中第3点为:

    “3.企业承接一项建筑工程,其中既有甲供材料也有非甲供材料,能否适用甲供材料简易计税的政策甲供材料是否有比例的要求?

    答:同一个工程项目,没有甲供材的比例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2016年67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视频通报会上,政策组就“甲方采购材料的甲供工程简易计税问题”,进行了如下解答:

    “现行政策规定,这里的甲供工程,指的是全部或者部分的设备、材料、动力由甲方自行采购。

    前一时期,各地经常提出,希望总局明确一个甲方采购材料的具体比例,一个工程中,甲方采购了多少东西,才算是甲方‘全部或者部分’采购,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这个问题,我们在不同的场合,包括培训,也包括视频通报会,已经多次明确过,只要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了‘全部或部分’的设备、材料和动力,无论其所占比例的大小,建筑企业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今天之所以再次强调这个问题,是因为前期审计署在对税务系统全面推开营改增落实情况审计时,还有部分地区向审计署反映,总局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比例,容易引起征纳矛盾。

    营改增后,甲方如果是一般纳税人,会倾向于扩大甲供材的采购,以增加自身可抵扣的进项税。相应的,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必然减少,税负增加的概率较大。允许甲方采购材料的建筑工程选择简易计税,实际上是一个兜底政策。一方面,多数建筑工程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甲供材,也就意味着大部分建筑工程都能选择简易计税,基本可以确保建筑行业改革后税负稳定。另一方面,对没有甲供材、材料全部由建筑企业采购的工程,建筑企业抵扣的进项税大多是17%的税率,而销项税按照11%计算,低征高扣,税负基本也不会增加。因此,各地要理解清楚这个政策的本意,要保证我们的税务干部都清楚、都明白,也要引导纳税人主动适用这个政策,保证建筑业税负稳定。”

    结合前述两个问答,可以看出 “营改增”政策对于甲供材料的比例并没有要求,即使甲方只提供一根螺丝钉,该工程依然可以认定为甲供工程。我们建议施工企业结合企业自身情况以及甲供材料的占比,测算利益平衡点后,选择合理的计税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