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施工企业有序应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避免生产经营遭受进一步损失,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推出“施工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指南”系列问答,解答施工企业面对疫情在建设工程、劳动人事、诉讼仲裁程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防范等方面的实务问题,以期为施工企业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供助益。
本期内容为本系列问答第二期,针对疫情期间当事人的诉讼、仲裁相关活动如何开展问题进行解答。
【Q5】【诉讼仲裁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当事人的诉讼、仲裁相关活动如何开展?
1.诉讼相关活动
目前,最高院以及30个地方高院针对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如何开展发布了相关通知,我们对这些通知内容进行了检索以及简要梳理,并提供部分应对建议或提示,以供参考。如需了解详尽内容,请见各法院通知全文。
(1)立案
最高法及各地高院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等场所均暂时关闭,恢复时间需待各法院另行通知。当事人可以选择线上立案(如法院网站、移动微法院等)、邮寄立案等方式递交立案申请材料。
(2)保全
①申请保全及续保
湖南高院、四川高院、云南高院、海南高院通知,因情况紧急必须申请财产保全的,可联系法院工作人员,将由工作人员引导办理保全。
如当事人因情况紧急需要申请保全,或需要依法申请续保,我们建议当事人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或者通过移动微法院、各法院微信公众号、12368诉讼咨询热线等方式与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办理申请保全或续保,以防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或错过续保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②财产查控
最高法、浙江高院、福建高院、辽宁高院、广东高院、安徽高院、河南高院、江西高院、四川高院、云南高院、宁夏高院通知线下查控工作将受到影响,原则上采用网络查控系统进行,减少不必要的线下查控活动,法院将继续通过网络查控方式进行财产查控。
如果当事人掌握相关财产保全线索,我们建议当事人主动通过线上、邮寄书面文件的方式提供给法官,以促进保全工作的办理。
(3)开庭
最高院知识产权法庭、安徽高院、江苏高院、浙江高院等通知原则上延期开庭或视疫情情况通知延期开庭。对于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参加庭审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依法申请延期开庭。
山东高院、山西高院、黑龙江高院、云南高院通知在疫情防控期间,可能通过网上开庭方式远程审理,具体需待法院另行通知。
为合理安排开庭等诉讼活动,避免错过开庭,我们建议当事人主动与案件承办法官联系沟通延期开庭事宜,或向承办法官邮寄延期审理申请书。
(4)申请执行
四川高院通知,确因紧急情况或者特殊原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可申请执行,法院将在采取有效疫情防控措施的情况下依法办理。
如当事人因紧急情况、特殊原因需要申请执行,或申请执行期限将要届满(《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我们建议当事人与承办法官联系,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执行申请书。
(5)其他诉讼活动
①缴纳诉讼费
各地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费缴纳并无特别通知。因此,当事人仍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上诉费等费用,否则可能面临按撤诉处理的不利后果。
②提交证据材料
我们建议当事人选择邮寄方式提交证据材料,如因疫情等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完成举证,建议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
③查询案件进展、诉讼咨询等诉讼服务事项
当事人可通过联系承办法官、拨打12368诉讼热线,或使用法院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等诉讼服务平台等方式进行。
④申诉、信访
最高法及各地高院信访接待大厅均暂时关闭,恢复接待时间需待法院另行通知。当事人可以选择邮寄或线上方式提交申诉、信访材料。
2.仲裁相关活动
目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对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仲裁活动如何开展发布了相关通知,我们对通知内容进行了检索以及简要梳理,以供参考。如需了解详尽内容,请见各通知全文。
(1)仲裁申请以及其他仲裁文件的提交
当事人可优先选择邮寄、线上立案系统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仲裁其他相关文件资料也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2)开庭安排
上海仲裁委通知原定于2020年2月9日前的开庭等程序取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均通知原定于2020年2月15日前的开庭审理延期举行。开庭时间待各仲裁委另行通知。
(3)程序延期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及时参加庭审等仲裁活动的,当事人及代理人可依照仲裁规则申请延期。
(4)交纳仲裁费
各仲裁委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交纳仲裁费并无特别通知。因此,当事人仍应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仲裁费等费用,否则可能面临被视为撤回仲裁申请的不利后果。
(5)联系仲裁秘书、咨询等事宜
当事人、代理人可优先选择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联络。如有紧急情况需前往仲裁机构办理的,需提前与仲裁秘书预约并做好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