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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领原创|施工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指南(第3期)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0-02-08  作者:建领城达所

    为帮助施工企业有序应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避免生产经营遭受进一步损失,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推出施工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指南”系列问答,解答施工企业面对疫情在建设工程、劳动人事、诉讼仲裁程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防范等方面的实务问题,以期为施工企业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供助益。

    本期内容为本系列问答第三期,针对疫情期间施工单位开复工措施、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否中止等问题进行了解答。


本期目录

    【Q6】【建设工程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为落实防控疫情的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复工前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Q7】【劳动人事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Q8】【诉讼仲裁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否中止?


本期正文

    【Q6】【建设工程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为落实防控疫情的要求,施工单位在开复工前后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目前已有湖北、浙江、广东、河南、江西、安徽等21个省市住建委/厅下发通知,对工地开复工时间、开复工相关防疫工作作出了要求。我们建议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当地政府相关要求,作好相应工作,违反相关要求将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严重者甚至构成刑事犯罪。我们对这些通知内容进行了梳理归纳,以供参考。如需了解详尽内容,请见各通知全文。

    1. 开复工前应采取的措施

    (1)注意复工时间,不得擅自提前开复工

浙江、广东、江西、重庆、上海、北京、吉林、陕西、广西、河北、海南、云南等多个省、市住建委/厅下发通知,要求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前复工,施工单位应及时跟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的复工时间通知,严禁擅自提前复工。

    (2)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制度,排查梳理工人近期的行程情况

在疫情解除前不得安排近期返回湖北或途经湖北等重点疫区的工人进入施工现场,并要求各工人在进场前先居家隔离或项目设置的专门宿舍观察隔离14天,身体未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后,方可返岗。对于非重点疫区返回或未途径重点疫区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建筑工地。

    (3)落实施工现场备足量防疫物资

    施工单位应在开复工之前采购防疫物资,做好物资保障,避免无防护措施施工作业情况发生。如上海市住建部通知要求建筑工地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且储备不得少于一周用量。考虑到当前各类防疫物资的供应状况,按照建筑工地人员数量储备一周以上的口罩用量非常困难。施工单位应作好人员物资保障计划,尽早采购。

    (4)提前制定防疫计划、方案和制度

    为了确保开复工的顺利进行,施工单位应提前制定防疫计划、方案和制度,确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防疫相关工作,确保在施工过程中快速应对各类事件。

    (5)检查是否具备开复工条件,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开复工申请

    河南、四川、上海、山西、陕西等住建委/厅明确要求工程项目在具备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等条件下才可以开复工,施工单位应检查是否具备当地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开复工条件,提出开复工申请,在获批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通知工人返回施工现场。

    2. 开复工后应采取的措施

    (1)人员管控措施

    ①安排专人每天了解员工健康状况,建立体温测试记录。一旦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疑似症状的人员,第一时间隔离观察,送院诊治。对密切接触者采取防护措施,并及时报告卫生健康部门。

    ②要求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尽量减少工地人员与外界接触,要求工地人员外出时做足防疫措施,尽量减少到通风不畅和人流密集场所活动。

    ③不举办聚集性活动,如确需集中召开的会议的,宜优先选择开敞、通风地方,参会人员应佩戴口罩,进入会场前后洗手消毒。

    ④实施施工工地封闭式管理,严格控制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对进入工地的人员和车辆一律排查登记,并测量体温,发烧症状者禁止进入工地,进入工地一律佩戴口罩。

    (2)施工现场管控措施

    ①做好隔离观察以及预防工作。设置单独的隔离观察宿舍,用于需临时隔离观察的人员居住,隔离观察措施应符合属地疾病控制部门要求。若施工现场人员被医疗机构确认为疑似病例或感染病例,应立即停工并封锁工地。

    ②开展施工现场消毒防疫工作。按照当地防疫部门要求,落实消毒防疫措施,加强务工人员的饮食、饮水、个人卫生和居住卫生管理,对宿舍、食堂、厕所等重点部位加大清扫和通风力度,做好垃圾清运、污水处理、沟渠及下水道疏通以及除“四害”工作。

    ③落实工地食堂卫生管理工作。确保工地食堂工作人员持有健康证,佩戴口罩。改善盥洗条件,为施工人员提供饭前洗手的必要盥洗设施和洗手液。严禁工地区域饲养、宰杀、食用野生动物,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物资,全力把好食品安全关。工地食堂采取分餐、错时用餐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④做好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3)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要求工人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Q7】【劳动人事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企业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企业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第45条规定,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第1条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该等期间内届满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对于未发生上述特殊情形的企业职工,仍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不受本次疫情影响。

    【Q8】【诉讼仲裁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诉讼时效、除斥期间是否中止?

    1.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不能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

    虽然本次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我们倾向于认为属于不可抗力,详见第1期问答中的“Q1新型冠状病毒所引发的疫情具有何种法律性质”,但并不当然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在本次疫情中构成诉讼时效中止还须同时满足其他两个要件:①因疫情导致不能行使请求权;②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

    其中,尤其须注意的是“因疫情不能行使请求权”要件。虽然当下疫情形势紧张,但由于现代通讯条件十分发达,不能行使请求权乃属于极端情形。例如,即使债权人因疫情被隔离或治疗,仍可能可以通过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行使请求权,此时是否能够认定“因疫情不能行使请求权”,裁判者具有较大的裁量权。

    因此,在本次疫情中,面对诉讼时效将要届满的情形时,我们建议债权人谨慎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应积极通过各种方式主张债权,并保留相应书面证据,以避免诉讼时效届满,丧失胜诉权。

    2.除斥期间不中止

    对于除斥期间,根据《民法总则》第199条之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因此,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不受疫情的影响而中止,权利人应当在除斥期间届满前行使相关权利,否则权利消灭。

    须提请注意的是,法律对于撤销权、解除权的行使方式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总则》以及《合同法》相关规定,撤销权必须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的方式行使,而解除权可以通过起诉/申请仲裁或者发送解除通知方式行使。因此,权利人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行使相应权利,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