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助施工企业有序应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避免生产经营遭受进一步损失,有效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我们推出“施工企业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法律指南”系列问答,解答施工企业面对疫情在建设工程、劳动人事、诉讼仲裁程序、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防范等方面的实务问题,以期为施工企业早日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提供助益。
本期内容为本系列问答第五期。
本期概览
Q10【建设工程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各类期限,例如签证审核期限、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期限等是否可以顺延?
1.关于签证审核、结算审核期限问题,如因企业、项目工地因政府管制措施无法复工,导致审核义务方不能在约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审核工作,审核义务方有权主张顺延期限或免除相关责任。
2.关于付款期限问题,付款义务方通常不得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延期或免责;但是,如果企业因延期复工而无法进行付款时,有权主张顺延付款期限或免除逾期付款责任。
3.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无论是面对供应商抑或是发包方,都应谨慎处理相关期限问题,避免承担相应责任,保障自身权益。
Q11【劳动人事篇】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Q12【劳动人事篇】因疫情停工停产时,企业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本期正文
Q10 【建设工程篇】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对于施工合同中约定的签证审核期限、结算审核期限、付款期限等各类期限,相关义务方是否有权主张顺延,或免除相关责任?
1.签证确认期限、结算审核期限等是否可以顺延?
签证确认、结算审核等工作较为复杂,需要由施工单位、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多方配合完成,并且,一般都涉及对现场工作量等施工现状的核对工作。因此,本次疫情可能对签证确认、结算审核工作造成的影响包括:
① 多地政府部门均发文要求延迟当地企业复工时间,在审核义务方企业延迟复工期间,相关审核工作进度可能受到影响。
② 多地住建局均发文要求当地工地必须达到规定的复工时间、复工条件后方可复工。在工地复工前,审核人员无法进入工地完成现场核对工作,从而影响审核工作进度。
③ 审核义务方具有审核权限的人员需要隔离观察、治疗,或者因交通管制等原因无法复工,从而影响审核工作进度。
对于上述①②种情况导致审核义务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情形,我们认为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构成要件,其有权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第1款以及《民法总则》第180条第1款规定在受影响范围内主张顺延期限或免责。对于上述第③种情况导致审核义务方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完成审核工作的情形,我们认为,由于在此种情形下仍可以通过更换审核人员、转移审核权限等方式接续审核工作,故并不符合“不能克服”这一构成要件,不能依据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顺延期限或免责。
关于顺延天数的计算,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企业复工时间与工地复工时间可能存在“时间差”,不能以“一刀切”的方式计算顺延天数,而应当根据审核工作内容是否涉及现场核对工作等因素视情况计算。例如,如果审核所涉现场核对工作尚未开始或尚未完成,则审核期限应顺延至工地复工后。如果审核不涉及现场核对工作,或现场核对工作已经完成,则审核期间仅顺延至企业复工之后,企业复工之后至工地复工之前的期间不应顺延。
2.付款期限是否可以顺延?
根据理论通说及实践观点,金钱之债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付款义务方通常不能引用不可抗力主张延期付款或免除逾期付款责任。从客观现状而言,虽然当下疫情形势紧张,但付款仍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包括手机银行、电子银行)以及第三方平台转账(支付宝、微信等)等多种途径完成,疫情和相关管制措施对于付款行为而言不构成“不能克服”的障碍。
然而,值得讨论的情况之一是,如果付款主体是企业,且付款需要经过较繁琐的实体盖章、审批等程序(尤其是国企、事业单位等主体),不能通过线上办理完成,因政府企业延迟复工而不能完成付款程序导致延期付款,是否能以不可抗力主张延期付款或免除逾期付款责任?我们认为,该种情况下,疫情和相关管制措施对于该企业的付款行为而言已经构成“不能克服”的障碍,其可以依据上述不可抗力相关法律规定主张顺延付款期限或免除逾期付款责任。
3.施工单位处理期限问题时应注意事项及措施建议
(1)对下游分包商、材料商应注意事项及采取的措施
对分包商、材料商等下游供应商提交的签证申请文件、结算文件、付款申请等文件应谨慎应对,具体而言:
① 对该等须审核文件进行统计、梳理,并结合合同条款排查是否存在审核期限即将届满或已经届满的文件。
② 如因企业延期复工、工地延期复工等原因不能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相关的审核工作或付款工作,则应当及时向相对方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并主张顺延相关期限或免责,避免承担相关责任。在不可抗力造成的阻碍消失后,施工单位应在顺延后的期限内尽早完成相关审核、付款工作。
③ 应特别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逾期视为认可”此类表述的条款,对于涉及该类条款的文件应优先重点处理,及早发出不可抗力通知并尽快完成审核。
(2)对发包方应注意事项及采取的措施
在企业已经复工或项目工地已经复工的情况下,如发包人仍以受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延期履行审核义务或付款义务,施工单位应谨慎应对,具体而言:
① 可首先从主张事由是否符合“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不可抗力构成要件,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义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方面进行审核,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
② 如果发包人主张的事由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因公司或项目上个别人员隔离导致无法审核或付款”),或是不可抗力与不能履行义务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例如“因疫情导致资金紧张,无法付款”),或是证明文件不足,此时发包人无权主张期限顺延或免责。施工单位可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督促其履行相应义务,以保障合法权益,推进项目进展。
Q11 【劳动人事篇】春节延长假期、延期复工期间安排员工工作,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春节延长假期的三天(1月31日至2月2日)不属于《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其性质类似于“周休息日”。多地人社部门指出,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工作,应安排补休或按不低于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多数省区市公布的延期复工期间为2月3日至2月9日。2月8日、2月9日原本为周休息日,故安排员工在这两天工作应安排补休或按不低于200%的工资标准支付报酬。
对于2月3日至2月7日,上海市人社局明确指出属于休息日,对于休息的职工,企业应按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对于承担保障等任务上班的企业员工,应应当安排补休或按不低于200%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不过也有观点指出,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第2条第1款的精神,延期复工是一种疫情防控措施而非法定休息日,且因地方政府无权规定休息休假,应按照100%的工资标准支付在此期限内工作的员工工资,未工作的不支付工资。此外,广东、福建、江西等地人社部门指出,2月3日至2月7日不属于休息日,如果企业安排员工在此期间工作,则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即按100%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
为防控疫情、避免人群聚集,各地人社部门多鼓励企业安排员工在家远程办公,故对于在家办公、线上办公的员工,企业也应按照上述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Q12 【劳动人事篇】因疫情停工停产时,企业应按什么标准支付员工工资?
根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2条:(1)企业因疫情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时,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2)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时,如果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员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则应按照各省市区自行制定的标准发放生活费。此外,如果企业与员工协商在停工停产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等各类休假的,企业应当按照各类休假的性质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