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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领原创|新冠疫情对工程项目履约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3-01-12  作者:李瑞升

2020年新冠疫情肆虐之初,我们推出系列文章为承包商应对疫情影响、维护自身权益提供建议。随着奥密克戎变异株在内地的大流行,承包商承建工程项目遭遇了新的挑战。在各地疫情防控政策陆续发生较大调整之际,我们针对近一年来新冠疫情对境内工程项目建设的影响,以及承包商可以采取的应对策略和风险化解措施撰写本文。

一、现阶段工程项目履约遭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

2022年初起,应对奥密克戎变异株在内地的流行,各地疫情防控措施纷纷升级。部分地区对较为严重的本地感染采取了类似2020年初的封锁政策,其它大部分地区对跨行政区域来/返当地的人员采取隔离、健康监测、限制进入公共场所等措施,且一旦在本区域发生感染或发现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则会对相关风险人员及其到访的场所采取时长不等的封锁措施。这一时期,工程项目遭受的影响主要包括:

(1)疫情变化快,项目随时面临人员隔离、现场停工的风险;

(2)疫情严重区域的项目无法开工或停工;

(3)解除长时间封锁后的一段时间内,因民工大规模离开当地,项目普遍出现人工短缺的现象;

(4)封控/管控/防范期间施工成本增加,施工效率降低;

(5)执行各项疫情管理政策会产生防疫费用和管理成本。

上述影响导致的后果表现为工期延误和成本增加,工期延误期间还将产生停窝工损失。对于PPP项目等投资类项目,延误期间会产生财务费用损失,且项目进入运营期/还款期的时点延后还会导致项目公司不能按原计划获得付费用于归还贷款本息,引发贷款逾期等严重后果。

二、应对策略与化解措施:合同层面

针对上述不利影响,我们建议首先在合同层面对疫情导致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进行约定。

1. 约定疫情影响导致无法开工、停工、窝工降效的工期顺延

2020年之后,尤其在奥密克戎变异株流行后,发生本地疫情并被防控政策影响已不再属于低概率事件。故严格而言,新冠疫情引起的防控措施并不符合不可抗力事件中“不能预见”的构成要件。虽然司法实践可能基于公平的考虑,减免因疫情引发的违约后果,但直接适用不可抗力免责的规则存在要件上的障碍。在此情况下,建议将疫情及其防控政策引发的无法开工、停工和窝工降效特别约定为承包方有权顺延工期的事由,确保承包方的该项权利。

对于疫情导致无法开工或停工时的顺延工期计算,可以约定按照相关政府部门下发通知要求停工之日起算,直至停工要求被实际解除之日。对于疫情导致窝工降效时的顺延工期计算,可以参考北京市住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程造价和工期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京建发〔2022〕176号)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按实际受封控措施影响期间的35%~4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按实际受管控措施影响期间的20%~40%确定工期顺延天数;(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按实际受防范措施影响期间的15%~25%确定工期顺延天数。

2. 约定防疫费用的计取

部分地区已将疫情防控措施费纳入当地工程计价规则的费用组成中,[i]故这些地区的工程项目若约定适用当地的工程计价规则,防疫费用将获得计取。对于未作出同类约定,尤其是仅鼓励发承包双方约定分摊防疫费用的地区的工程项目,则建议在承包合同中约定按比例或据实计取防疫措施增加的费用,并对防疫措施的范围作出约定。例如因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增加的防疫人员的工资、防护用品、消杀用品、测温用品、核酸(抗原)检测费用、物理隔离装置、相关宣传装置的费用。

3. 约定受疫情影响期间停工损失、窝工降效费用的计取

对于受疫情影响停工期间的损失和窝工期间的损失,在承包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停工损失可约定按滞场的工人和管理人员人数、机械设备的台数和周转材料的数量以及各自的天数,签证确认后据实结算。窝工降效费用可以约定不同疫情防控措施下人工、机械消耗量的增加比例。例如,京建发〔2022〕176号文第二条第(三)款第3项规定:疫情防控应急措施影响期间(不含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完成的工程量,其价格构成中的人工消耗量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可按下列原则调整:(1)工程处于封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30%~40%;(2)工程处于管控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5%~35%;(3)工程处于防范区的,人工和施工机械消耗量分别调增10%~20%。

4. 约定赶工费的计取

对于疫情延误工期后,发包人要求赶工所发生的费用,也建议在承包合同中约定赶工费的计取,包括:发包人指令的程序;承包人上报赶工方案,包括赶工费的计算;发包人对赶工方案的审核与确认,包括逾期不确认的后果(视为认可或视为放弃要求赶工);赶工费用的支付。

三、应对策略与化解措施:履约层面

除在承包合同作出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妥善保管相关事实材料并及时主张权利也非常重要。

第一,收集、整理住建、卫健、疫情防控等相关部门以文件通知或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疫情相关指令,若相关指令由政府工作人员以口头形式传达,应先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固定通知内容,并及时索要书面防控文件。

第二,做好方案编制和资料收集。对于疫情防控措施,拟采取的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需要购置的用品、发生的费用,以方案的方式呈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对于方案执行过程中,以及项目受疫情影响停工、窝工过程中发生各项费用的书面文件和影像资料,如各项用品的采购合同、采购发票、付款凭证,停窝工期间的在(滞)场人员名册、在(滞)场机械设备及其租赁合同和租赁费发票及支付凭证。

第三,及时将项目实施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书面通知发包人、监理单位并妥善保管文件签收记录。包括因疫情无法开工或须停工、疫情导致的现场窝工降效情况、封锁措施解除后项目工人离职返乡及新工人募集困难的情况等,均建议及时告知对方,后续可作为工期、费用索赔的基础资料。

第四,就延长的工期和增加的费用及时提出索赔意向并完成签证确认。对于据实结算的防疫费用开支,因疫情导致停工、窝工损失和工期,因建设期延长导致增加的财务费用损失,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承包人工期/费用索赔的期限,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和/或监理单位提出索赔的书面意向和最终的索赔报告,切勿将该等事项压至竣工结算时一并提出,否则按照《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10条第2款中“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之规定,承包人很可能在过程中已经丧失工期顺延的权利,费用索赔也可能参照该条规定执行。若合同未约定索赔期限,也应在过程中及时记录并告知业主、监理单位索赔意向和具体金额、天数。

第五,做好赶工方案并及时确认赶工费用。若被要求赶工,应取得业主或监理单位的书面指令,并应编制、上报赶工方案,获得业主或监理单位的审核确认。过程中,应保留实际执行赶工方案的书面文件和影像资料,并及时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报送赶工费用,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确认。



注释

[i]  例如,《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号)规定在《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山东省建设工程概算费用编制规定》的总价措施费中增加疫情防控措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