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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案件中的建设工程习惯及认定|建设工程纠纷系列裁判观点(十七)

信息来源:建领城达所  时间:2023-03-28  作者:罗杰文

编者按

2022年8月,建领城达启动法律检索大赛,旨在梳理办理建设工程法律实务常见的法律法规、掌握当前法院对建设工程纠纷问题的裁判观点和态度,参赛律师从实操角度介绍法律检索的若干方法和技巧。经过系统梳理,我们在“建领城达法律检索大赛”参赛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编,事务所将通过微信公众号持续发布这一系列的研究成果。本文为本系列第17期:《司法案件中的建设工程习惯及认定》。

司法案件中的建设工程习惯及认定

一、现行法律规定

(一)法律
1、《民法典》
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509条第2款:“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地方法院意见
1、《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第52条:“技术章、材料收讫章、资料专用章一般不具有缔约或结算的效力,相对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结合交易习惯、该章的使用情况等举证证明其有理由相信该印章具有超出其表面记载的实际功能,可以认定该章的效力。”
2、《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7条第2款:“当事人对已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扣款项有争议的,应当根据收付款凭证、领款单、取款记录、领款人授权文件等证据,结合合同约定,收款人是否是合同相对人、是否具有表见代理情形,以及当事人之间的付款习惯等进行审查,确定款项是否为已付款。”
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条第五款:“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适用问题。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我国国家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多项格式合同文本,这些文本一般由协议书、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三部分内容组成,其中通用条款既是国家为加强建筑行业的行政管理而制定的规范,也是建筑行业中众多交易习惯的总结和体现,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不可少的条件。实践中,应当注重对建筑行业交易习惯的运用,对当事人采用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在协议书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形下,可以采纳通用条款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司法案例裁判观点


经过司法案例的检索,目前实务中至少存在以下几类建设工程领域的习惯。

(一)示范文本、计价规则及相关计价文件作为习惯
(1)案例1:最高院某申诉案件 裁判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据此,在本案双方当事人对于建筑面积及其计算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二审判决以建筑业界测量工程建筑面积所遵循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作为行业惯例予以参照使用,进而确定建筑面积并无不当。
(2)案例2:黑龙江省某中院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共同修订并公布施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由协议书、通用条款和专用专款三部分组成。该示范文本是由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使用的具有一定权威性,其中通用条款具有行业交易习惯的法律地位。
(3)案例3:陕西省某中院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A公司举证《计价规则》证明在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各方通常都采用该《计价规则》来计算工程量,且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亦知道该《计价规则》,故该《计价规则》为合同法所称“交易习惯”,应确定以该交易习惯为工程量计算标准。
(二)发、承包人之间通常的权利义务分配和费用承担作为习惯
(1)案例1:甘肃省某中院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张某与A公司签订的《甘肃省城市建筑装饰公司个人承包领包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中对于水电费的承担没有明确约定,但张某作为涉案工程的施工方,按照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惯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水电费是由施工方承担的,故本院对张某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2)案例2:重庆市某基层法院一审案件 裁判观点:在建筑工程领域,电通、水通、路通、场地平整即“三通一平”由发包人负责是行业惯例。
(三)发、承包人之间履约和付款的惯例作为习惯
1、案例1:最高院某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后,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交易习惯,属于合同履行的附随义务。
2、案例2:河南高院某申诉案件 裁判观点: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以借条、收条等方式收支工程款属于行业惯例。
3、案例3:河南某中院二审案件 裁判观点: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A公司直接将涉案工程款76262.2元发放到在涉案工程实际从事劳务的工人手中,符合习惯,且不违背公序良俗,予以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