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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行使合同撤销权

信息来源:  时间:2008-10-28  作者:
 
【案件事实】
2000年8月21日,池某某与G市H苑售楼部(以下称H苑售楼部)签订《认购住宅楼合同书》,约定:池某某购买该售楼部位于G市西槎路561号D601房,建筑面积53.65平方米,成交价格140000元;首期房款60000元,余下80000元办理按揭;上述房地产办理公证、转让、《房地产证》等手续需交纳的税、费款由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办理过户由H苑售楼部负责税费,办理按揭费用由池某某负责;该合同加盖了H苑售搂部财务专用章及谭某某签名。签订合同次日,池某某接收了讼争房屋。同月23日,池某某向H苑售楼部交纳了首期房款60000元、防盗对讲门费380元,因购房合同中争议房屋的地址与另一购买人的住址相冲突,故收据写为春风阁D603房。池某某收楼后进行了装修并入住。
  另经查明,讼争房屋所在的H苑商住楼是黄某某挂靠G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与G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合作建设所得,G市第三建筑工程公司领取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争议房屋的产权人为黄某某。G市房地产测绘所于2001年11月15日对该房屋出具了《房屋面积测量成果报告书》和《房地产分户图》。H苑售楼部是黄某某个人开办,谭某某由黄某某雇请。G市城镇地产有限公司原名称为G市城镇建设总公司,G市城镇建设总公司T分公司由原G市城镇建设总公司组建,原法定代表人系李某某,G市城镇建设总公司T分公司于2001年3月注销。池某某无提供证据证实其是与G市城镇地产有限公司T分公司签订《认购住宅楼合同书》及向该公司交纳房款60000元。
法院在审理本案期间,致函G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咨询有关房屋分户出售的问题。该局于2003年4月24日函复称:一个套间应当在可以分割的前提下,才能分户出售。分户出售时,产权人必须先到G市房地产测绘所将拟出售的房屋分割分户测绘,再到房地产交易部门办理交易手续。一个套间分户出售并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后,可以分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具体有以下两种情况:1、测绘所能按《房地产测绘规定》分割分户测绘的,办理交易过户后按分割后的分户图分别核发房地产证;2、测绘所不能分割分户测绘的,办理交易过户后按其共有份额或面积核发房地产证和共有证。
 
【法院认定】
本案争议的白云区西槎路561号D601房是黄某某的房产,其以G市城镇建设总公司T分公司H苑售楼部的名义与池某某签订《认购住宅楼合同书》,内容虽没有违反有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该合同书是黄某某冒用G市城镇地产有限公司T分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其实质是黄某某将其个人的房产出售给池某某。现没有证据证实黄某某在出售上述房屋时,将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了池某某,致使池某某在违背自身想购买商品房的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购买了上述黄某某的私房,故黄某某出售上述房屋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因池某某未能举证证实G市城镇地产有限公司T分公司对讼争房屋的产权情况是知情的,且直接收取了池某某的购房款项,故其要求确认该公司与黄某某恶意串通、欺诈池某某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上述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但池某某并未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现池某某已交纳了部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两年多,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上述合同,且有关主管部门亦明确一套房屋分割分户测绘后可以分别出售,故上述合同依法应为有效。池某某诉求以G市城镇地产有限公司T分公司与被黄某某恶意串通,共同欺骗池某某为由,要求确认上述合同无效,由被上诉人退还购房款及赔偿装修损失,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法院判决】
驳回池庆昌的诉讼请求。
 
【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关于“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规定,上述合同属可撤销的合同,但池某某并未行使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现池某某已交纳了部分购房款并入住房屋两年多,双方已实际履行了上述合同,且有关主管部门亦明确一套房屋分割分户测绘后可以分别出售,故上述合同依法应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