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以来,全国范围内的物价呈上升趋势,建设工程要素如钢材、水泥及建筑劳务用工价格持续上涨。由于《合同法》没有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工程实践中产生了大量纠纷。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已于2009年5月13日起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引入情势变更原则将对解决这类纠纷产生积极作用。
究竟应如何理解和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建筑时报》记者特就此问题采访本团队周吉高律师。周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情势变更原则对建筑施工行业应该是一个“利好”消息。施工企业在遇到人工、材料价格大幅度异动时,可以根据情事变更原则,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请求。就去年人工、材料价格非理性变动的情况而言,如施工合同恰逢履行中,则施工企业可以依据该条规定主张调整合同价格或解除合同。但他同时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5月7日在上海召开的应对金融危机民事审判座谈会的精神,要严格区分变更的情势与正常的市场价格变动。换言之,一般的价格变动属于“商业风险”,不能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建筑时报》于2009年5月21日头版头条刊登了该采访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