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周律师:
您好!
作为中国著名律师,您日理万机,来信打扰您的工作,深表歉意!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情况如下:
我为一家火锅城进行了装修完毕后,对方出具了欠工程款的欠条,对方仍未按时支付,我据此起诉。在诉讼中,对方提出排污管线接到了排水管线上,因此工程有质量问题,法官也认为虽然出具了欠条视为验收合格,但隐蔽工程出现了质量问题,对方仍可以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我想咨询的主要问题是:
1、排污管线是否属于隐蔽工程的范围?
2、验收合格后且出具了工程款欠条,对方即产生付款义务,之后才以所谓隐蔽工程质量问题是否可以作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对方是否可以反诉,还是应该另行起诉?
3、实际上,排污管线接到了排水管线上,也是对方的设计和安排,由于对方是口头安排的,没有证据,我如何取得该证据?
谢谢周律师!
答复如下:
一、关于第一个问题
如该排污管线是明管则不属于,如是暗管则属于。
二、关于对方是否可以拒付工程款
根据情况介绍,双方未正式办理竣工验收,在此情况下对方是否可以拒付工程款取决于工程质量是否实际达到《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合格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本条虽然针对的是无效合同,但基于相同的法理,有效合同在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处理原则是一致的。
根据以上规定,在不合格工程未修复的情况下对方有权抗辩拒付工程款。例外情况是对方在未经竣工验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
三、关于相关证据的取得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你方需对发包人安排将排污管线接在排水管线上举证,否则将承担全部的法律后果。至于相关证据的取得,你方可通过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途径获取。另外,还可以从施工过程资料中搜集相关间接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