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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行意见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1-07-11  作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试行意见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沪府办发〔201128

发布日期:2011531

实施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试行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于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试行意见

  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是一项关系到居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和谐稳定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影响面大。为进一步加快本市城乡一体化进程,消除城乡“二元结构”,切实改善和提高郊区城镇居民居住条件和环境质量,促进城乡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现就开展本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改造范围

  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范围主要指城镇建成区或镇区规划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房屋结构简易、使用功能不全(非成套独用住宅)、市政基础设施落后、安全隐患较大、环境脏乱差的居住房屋区域。为有利于实施城镇规划和成片、成街坊整体改造,可根据需要,将周边零星插建的其他旧住房、农民老宅基及企业旧厂房等纳入改造范围,但棚户简屋面积不得低于住房面积的70%,国有土地面积不得低于占地面积的80%。具体改造范围应纳入区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为契机,积极稳妥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要把改善群众的住房条件作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根本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创新机制,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结合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切实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高城镇人居环境质量,优化城镇空间布局,完善城镇功能,促进城镇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各区县政府是本辖区内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棚户简屋改造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市相关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宣传引导、协助推进等。

  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各区县政府要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镇区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风貌保护规划等,统筹安排改造工作。要以居住条件最困难、群众要求最迫切的区域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

  坚持创新机制,多元筹资。各级政府要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要创新机制,多元融资,积极引导和利用社会资金参与城镇棚户简屋改造。

  坚持依法改造,民主决策。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的规划、土地、建设、房屋征收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改造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尊重群众意愿。

  三、改造模式

  (一)房屋征收模式。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棚户简屋征收工作,并对居民进行补偿安置。土地拆平后,经营性土地出让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建设保障性住房(主要是建设动迁安置房)的土地供应方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旧住房拆除重建模式。对以承租公房为主的棚户简屋地块,可参照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537)规定,以旧住房综合改造立项,采取拆除重建的方式实施改造。

  (三)旧住房修缮改造模式。对符合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尚好、但使用标准较低的旧住房,可通过成套改造、修缮改造、完善小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环境整治等多种形式实施改造,以提高居住质量。同时,应注重对历史风貌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特色的保护。

  四、政策措施

  (一)为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稳妥推进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按照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在改造前实行二次征询,征求居民意见。在征得大部分居民同意后,方可正式实施改造。改造中,要做到“过程全透明、结果全公开”,保持政策前后一致,确保依法改造和公正公平。

  (二)郊区各区县可参照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城镇棚户简屋改造专项基金,并通过安排财政预算等方式,定向用于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或对其予以补贴。

  (三)对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时涉及的建设用地指标及部分农用地转用指标和占补平衡指标等,市、区县政府可采取计划指标单列方式,统筹协调平衡。

  (四)城镇棚户简屋地块采取“拆除重建”方式改造时,参照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的规定实施。公有住房改造的费用,可从房屋租金、改造后新增房屋出售收入(土地出让金按照不低于同地段基准地价的标准缴纳)、改造范围内公有住房出售后的净归集资金等中列支。

  (五)各区县要抓紧编制和报批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为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争取改造资金总体平衡,城镇棚户简屋地块改造时,在周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综合认证后,建设规划指标可给予支持。

  (六)经市、区县旧改部门认定的城镇棚户简屋改造地块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市、区县政府取得的土地出让收入,在计提国家和本市有关专项资金后,按照市、区县分工,将剩余部分专项用于支持当地棚户简屋改造、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

  (七)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落实相关财政政策积极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财综〔2010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五、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要将城镇棚户简屋改造工作纳入本区县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工作机构,安排专职人员,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市、区县旧区改造、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规划土地、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紧密配合,通力合作,加强和改善服务,确保城镇棚户简屋改造顺利实施。

  (二)编制规划计划。各区县要开展城镇棚户简屋调查统计,全面掌握土地、房屋、人口等实际情况,并列表造册、落图标注。在编制本地区住房保障建设规划时,应包括城镇棚户简屋改造相关内容,并合理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各区县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基础上,编制全市郊区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并加强对计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三)鼓励各方参与。在城镇棚户简屋改造过程中,应建立社会第三方参与监督制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律师、社会公信人士和居民代表共同参与和监督;同时,进一步加强信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坚决制止和查处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市、区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加强宣传引导,并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帮助有关单位和群众深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了解棚户简屋改造的实际情况,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本试行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