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财税[2011]47号
发布日期:2011年6月3日
实施日期:2011年6月3日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