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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1-07-11  作者: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沪财税[2011]47

发布日期:201163

实施日期:201163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六月三日

 

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对购房单位和个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明确如下: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