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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  时间:2011-07-11  作者: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京建发〔2011286

发布日期:2011613

实施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建筑材料生产企业:

  为做好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工作,依据《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566号),现将《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依照执行。

  

附件1:《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试行)》

2:《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申请表》

 

附件1

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评审细则(试行)

产业化住宅部品的评审包括结构性部品和功能性部品的评审,其中,结构性部品的评审分为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和预制钢结构构件评审。因预制钢结构构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加工条件尚未成熟,暂不参加评审,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开展。

申请列入《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的部品,由生产企业于每年2月底前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综合服务中心窗口申报。申报材料包括《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申请表》(附件2)和《关于印发<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建发〔2010566号)规定的材料,申报材料采用A4纸装订成册。

产业化住宅部品的申报和审核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一、     结构性部品

    (一)评审程序

市建材办收到申报材料后,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库内随机抽取5名专家(评审专家与被评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联时应当回避),对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到生产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1、核查内容包括生产与检验设备、运营状况、原材料、工艺、半成品、成品检验记录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并做好核查记录。

2、实地核查结束后与企业负责人现场交换共同签字的《现场核查意见》。

3、根据《现场核查意见》,组织参加核查的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4、评审合格的部品列入《北京市产业化住宅部品认证产品目录》

(二)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评审要点

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要求

1.

机构

营业执照

1.1 查验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注册资金应达到1000万元以上,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所申请项目。

现场核实。对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审核其营业执照及其它证照。

不满足要求时,停止评审。

税务登记证

1.2 查验企业税务登记证,应有独立的财务帐号。

专业资质

1.3 预制构件贰级及以上资质。

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

1.4查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

人员

法定代表人

2.1应具备掌握建筑行业法规及专业管理经验能力。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重点检查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研发人员的任职资格、工作经历、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等证件。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要求的判为不符合;其中,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未到评审现场的停止评审。

技术负责人

2.2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土建类专业高级技术任职资格及10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在60岁以下,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质量负责人

2.3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土建类专业中级技术任职资格及5年以上工作经验,年龄在60岁以下,且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

生产技术

管理人员

2.4 具有5名以上主要生产技术管理人员,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任职资格应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工作经历。

研发人员

2.5生产企业具有部品的研发和创新、完善能力。具有5名以上专职研发人员,不得在其它单位兼职。任职资格应具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工作经历。

检验人员

2.6工作能力和数量应能满足岗位要求。

检查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上岗操作证及其劳动用工合同、工资表及相关保险凭证(原件)。

作业人员

2.7 各类作业人员的数量及其资格应满足岗位要求。

3.

基础设施

生产设施

3.1 应具有 5000 平方米以上的生产车间及配套用房,2万平方米以上的成品存放场地。

现场核实档案资料及检查工作场所的能力要求。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要求的判为不符合。

生产设备

3.2 具有年产5万立方米混凝土生产能力或搅拌机组为1.5立方米自动化控制系统的混凝土搅拌站。

检查部品加工设备和工艺装备,部品生产线、工艺装备,应具有国内先进水平。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要求的判为不符合。

3.3 具有必要的钢筋加工成型设备配套能力。

3.4 具有混凝土构件加热养护设施的配套能力。

3.5 具有年产3万立方米混凝土预制构件综合配套能力。

检测设备

3.6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宜的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

检查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要求的判为不符合。

3.7 检测设备及计量器具的性能精度应满足检验要求,按规定进行定期校验。

核查计量器具的校验报告,计量器具的初检率、定期检验率必须达到100%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要求的判为不符合。

4.

质量管理

部品情况

4.1部品的企业标准。

各类部品应有相适应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国家、行业及本市标准及设计要求。

存在不合格项目停止评审。

4.2部品的生产条件。

核查部品的设计大纲、工艺规程和质量内控标准,其中对部品的原材料、工艺、设备、计量、检验、劳动力素质与培训、劳动组织、规章制度等生产条件的规定应完善、科学、先进。

4.3部品的质量验收。

核查部品的质量验收标准:检查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验证。初次评审为部品试样检验。

原材料

4.4生产企业具有合格原材料的采购能力。

核查采购合同或发票,原材料质量证明文件。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要求的判为不符合。

资料管理

4.5检查产品的出厂检验记录。

检查组抽查。初次评审可抽查预制构件出厂检验记录。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要求的判为不符合。

管理体系

4.6 应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并具有完善的预制构件质量管理文件和作业标准。

查验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存在不合格项目停止评审。

质量检验

4.7主要原材料抽样检验。

检查组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检验验证。其中,主要原材料抽检水泥、外加剂、粗骨料、细骨料、掺合料,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各抽查1组;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验证、混凝土试块强度,各抽查2组。

存在不合格项目停止评审。

4.8 混凝土配合比设计验证。

4.9 混凝土试块强度抽样检测。

5.

工程

业绩

工程业绩

5.1 近三年主要生产预制构件的种类和数量。

如没有工业化住宅工程业绩应在评审时增加样品制作并现场检查验证。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要求的判为不符合。

5.2近一年应用本企业产品的重要建设工程清单。

5.3产业化住宅工程构件生产准备或研究 开发 经历。 

6.

违法情况

违法违规

行为

6.1两年内或试施工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每年组织一次复评验证工作,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了解情况(初次评审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了解近两年该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发现有此类违法行为的停止复评。

6.2两年内是否存在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6.3两年内或试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

注:以上评审项目没有特别注明的均需满足。

 


 

二、     功能性部品

    (一)评审程序

市建材办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书面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功能性部品在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网站(www.bjjs.gov.cn)公示并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15天,对收到的投诉、举报等情况组织调查核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产品不予通过。

(二)评审要点

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要求

1.

机构

营业执照

1.1 查验法人营业执照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应包括所申请项目。

现场核实。对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审核其营业执照及其它证照。

不满足要求时,停止评审。

税务登记证

1.2 查验企业税务登记证应齐全,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应有独立的财务帐号。

组织机构

代码证书

1.3 查验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并记录企业机构代码。

2.

工程

业绩

工程业绩

两年内应用该产品的本市建设工程清单。

 

 

3.

违法

情况

违法违规

行为

3.1在两年内或试施工期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查验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认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认证产品是否在要求范围。

不满足要求时,停止评审。

3.2在两年内是否存在非法提供质量证明文件。

3.3在两年内或试施工期间是否存在不按照规定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责令整改仍未改正。

4.

质量

控制

产品认证

证书

4.1是否通过第三方机构的产品认证。

向相关认证机构求证,认证产品是否在有效期内,认证产品是否在要求范围。

不满足要求时,停止评审。

质量控制

4.2是否通过ISO9000认证。

查验相关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范围应包括所申请项目。

不满足要求时,停止评审。

注:以上评审项目没有特别注明的均需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