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心服务反惹官司 图纸交付以何为准
——交付后再修改是否等于未交付?
编者按:在施工图纸交付以后,乙方依甲方要求对图纸进行调整、修改的,是否构成逾期交付?在本案中,办案律师通过对设计单位交付义务、调整补充义务的细化区分,最终对甲方要求乙方承担逾期违约责任的主张予以了成功抗辩。
一、案情归纳.
2009年6月,甲公司委托乙公司承担其开发的某项目的室内精装修设计,双方约定,设计阶段及内容包括方案、初步设计调整、施工图,设计资料及文件的交付时间为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按约开展设计,2009年7月24日,乙公司设计完成合同约定的精装修施工图,将图纸递交甲公司。2009年7月27日,甲公司发函称,经审查乙公司递交的精装修施工图纸存在一些问题,要求乙公司进行调整修改。2009年8月24日,甲公司发文称,对乙公司于7月24日送审的精装修图纸予以确认。2009年9月29日,甲公司发文称,图纸仍存在问题,要求乙公司修正后尽快递交甲公司确认。2009年12月3日,乙公司根据精装修相关配套单位的图纸变更,对其2009年7月24日递交的精装修图纸进行调整修改,重新出图并再次递交甲公司。
2010年3月底,因甲公司拒不支付设计费,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支付拖欠的设计费。诉讼中,甲公司提起反诉,称乙公司递交施工图纸逾期,要求乙公司承担自
二、争议焦点与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乙公司向甲公司交付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纸是否存在逾期,即乙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图的交付义务时间是2009年7月24日,还是2009年12月3日。
要确定乙公司精装修施工图纸交付义务履行完毕的时间,首先需对甲公司抗辩的2009年7月24日递交的图纸存在问题进行事实认定;其次,若认定2009年7月24日递交的图纸存在问题,需确定乙公司对存在问题的图纸承担何种义务,是否可依此认为乙公司2009年7月24日没有完成合同约定的图纸交付义务。
1.
2.若认定
本案中,乙公司作为设计单位,不但负有按约设计并交付图纸的义务,而且负有根据图纸审查结论进行调整补充的义务。这两项义务是不同的,从履行顺序上,施工图纸交付义务的履行在前,对施工图纸进行必要调整补充义务的履行在后。这一点,双方签订的设计合同中亦有约定,即“承包人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此外,从合同违约金的约定上,合同中只有违反交付义务的违约金约定,没有违反调整补充义务的违约金约定。
因此,若认定乙公司于2009年7月24日递交的图纸存在问题,即使存在遗漏或错误,乙公司承担的是对图纸进行调整补充的义务,而非交付义务;乙公司对图纸进行调整补充,不应认为乙公司没有完成交付义务,因为调整补充义务和交付义务是两项不同的义务,所承担的违约责任亦不同。
据此,本案中,乙公司不存在逾期交付施工图纸,乙公司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图交付义务的时间为2009年7月24日,甲公司要求承担违约金的反诉请求,不能成立。
三、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甲公司于2009年8月24日发文,自述乙公司已于2009年7月24日将一至四层的精装修施工图送审,其也已经对施工图予以确认。而甲公司就此虽然提交了7月27日、8月28日、9月29日几份函件作为反证,但本院无法认定函件所述内容是真实的。鉴于双方在设计合同中并未就乙公司应当交付的精装修施工图纸所要达到的标准进行明确的约定,甲公司亦无证据证明乙公司在2009年7月24日交付的施工图纸存在违反约定或违反法定的情形,故认定乙公司交付施工图纸的时间为2009年7月24日,至此,乙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乙公司于2009年12月3日对原有设计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图纸的行为,并不影响乙公司已于2009年7月24日就主要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这一事实,对甲公司提出的精装修施工图纸交付时间应以2009年12月3日为准的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一审判决驳回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承担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09年12月3日期间的逾期交付图纸的违约金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甲公司不服,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并无不当。据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经验与建议
办理此类案件,最重要的是需对设计单位的交付义务、调整补充义务、合同其他义务予以明确区分,并明确违反各项义务所对应的违约责任,不要混淆。在此基础上,围绕案件的诉请、争议焦点,进行主张或抗辩、反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