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内部承包人工程借款纠纷案件(一)
——是借款纠纷还是工程款纠纷?
编者按:在施工项目的内部承包实践中,内部承包人通过出具借条作为与施工企业进行内部结算的依据,是一种很常见的做法。但当施工企业在内部承包合同尚未结算即依据该借条提起借款纠纷诉讼时,不同的法院对此却有不同的认识。本案律师结合自己的在办案件认为,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之间的此类借款,不是单纯的借款合同纠纷,在内部承包合同尚未结算的情况下,施工企业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一、案情介绍
2007年11月,李某与江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李某对工程公司中标的某住宅楼工程项目进行内部承包,李某按比例向工程公司缴纳一定管理费,对项目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程中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机械租赁合同、材料供应合同等,均由工程公司盖章签订。工程款由建设单位支付至工程公司银行帐户,再由工程公司向李某拨付。对于民工工资、材料款、机械费等相关费用的支付,双方口头约定,由李某向工程公司出具借条,然后由工程公司直接向民工、材料商、出租方进行支付,并以借条作为双方内部承包结算或工程款抵扣的依据。
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完成了工程施工任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是,由于发包方与工程公司之间的竣工结算存在争议,导致李某与工程公司的内部承包结算迟迟无法完成。2011年2月,工程公司以借条为依据,提起借款纠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工程施工中的借款,并承付利息。
本所接受李某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一审诉讼活动,目前,案件尚在审理过程中。
二、争议焦点
1、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还是工程款结算纠纷?
三、司法实践
在内部承包实践中,以借款形式出现在工程相关款项的帐务往来中并不少见,并且持有借条的权利人要求在工程款内部结算中进行抵扣的诉讼主张,也往往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对持有借条的权利人以普通民事借贷纠纷为由,要求内部承包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结果却并不统一,存在完全不同的认定和判决结果。
有的法院认为,内部承包人因工程需要,向公司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借款合同应属有效,内部承包人应依法承担借款的还款责任。对于双方工程款内部结算纠纷,可另案解决。
有的法院则认为,内部承包人与公司之间的借款,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且借款全部用于工程施工。因此,双方之间不是单纯的借款合同纠纷,在内部承包合同尚未进行结算的情况下,公司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律师评析
结合本案事实及法律法规,本律师认为第二种审判思路更符合案件的客观情况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利于彻底解决双方的纠纷。
不可否认,如果仅从形式上看,包括借条本身以及其载明的内容,均表明内部承包人李某与工程公司之间属于普通的借贷合同纠纷,李某应依法承担借款的返还责任。但是,如果我们透过事物的现象看本质,也就是说,从借款发生的原因、借款用途、款项支付以及双方出具借条的目的来看,显然李某与工程公司之间的纠纷,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借款合同纠纷,而是名为借款实为工程款内部结算的纠纷。
首先,从对外法律关系看,建设工程相关合同的签订以及工程款的收取和支付等,工程公司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收取工程款的权利,负有支付民工工资、机械费、材料款的义务。
其次,从对内法律关系看,工程公司与李某存在内部承包及内部结算法律关系,本案的客观事实表明借条不过是工程公司对外支付相关工程款项后,作为双方进行内部结算和工程款抵扣的依据。因此,本案中借条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李某向工程公司借款的凭证,而是工程款流转过程中的记载形式,是双方进行内部结算的依据。
再次,从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性质看,民间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合同自出借人实际提供借款时生效。但是,本案中,工程公司直接向案外第三人支付款项而非向承包人支付,是不争的事实,款项支付依据的是工程公司与案外第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工程公司向案外第三人支付的款项若认定为工程公司向李某提供的借款,显然与案件事实、法律规定相悖。
最后,从有利解决纠纷的角度看,如果抛开所发生的事实基础和双方真实的目的,而以普通借贷纠纷来审理本案的话,显然不利于彻底解决工程公司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并对双方的后续内部承包结算和工程款抵扣造成新的争议和障碍。因此,不仅不利于保护李某作为内部承包人的合法权益,更容易因内部承包结算纠纷进入诉讼程序而浪费司法资源,陡增双方当事人的诉累。
五、进一步思考
假设本案中,李某没有向工程公司出具借条,而是按照工程公司要求向其关联公司出具了借条,则李某作为内部承包人该如何应诉?诉讼风险又该如何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