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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解读

信息来源:  时间:2012-05-15  作者:王凌俊

编者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本文即是对该《通知》所体现的重要精神与内容所做的归纳与解读。

一、出台背景

    自去年开始,政府为了抗通胀而收缩银根,使得中小企业从银行渠道融资更为困难,转而借助民间借贷甚至高利贷,最终引发企业倒闭、债务人出逃、债务人自杀等诸多社会影响恶劣的事件,相关案件也集中爆发。为此,最高院出台该指导意见,为此类案件提供一些更为明确的裁判标准与原则,以利于社会稳定。

二、对民间借贷利息的一些处理原则

1.借贷利率最高不得高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2.不保护复利,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如果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其利率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3.如果预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对于逾期利息,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借期内利息不违反强制性规定,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内的利率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三、不保护涉及违法的借贷行为,打击犯罪行为

1.对于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的借贷关系或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依法不予保护。

2.对于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高利转贷、违法发放贷款等经济犯罪案件交织在一起的案件,坚决予以打击。

四、对虚假诉讼的防范与处理原则

1.法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2.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

3.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地发现案件真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4.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调解力度,维护社会稳定

对以下案例要先行调解,重点调解,努力促成当事人和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对涉及众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

2.可能引发工人讨薪等群体性事件的案件。

3.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情绪严重对立的案件以及判决后难以执行的案件。

六、法院应区分具体案件的不同情况,体现大局意识

在适用诉讼保全措施或破产、重整程序时,要区分对象的不同情况,哪些是暂时资金周转困难但仍在正常经营的借款人,哪些是故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具体情况具体对待,适用法律时尽可能降低对企业和经济的不良影响。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除了发布该《通知》,最高人民法院还就民间借贷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6条司法建议,具体包括:(1)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2)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稳定;(3)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4)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5)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6)规范特殊交易登记制度,比如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信托等特殊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