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7日,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某特级施工企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某房地产投资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
作为二审案件上诉人特级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我们提出:1、一审法院认定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错误,正确的案由应为追偿权纠纷;2、安全事故鉴定报告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且缺乏鉴定依据,而缺陷报告形成的原因在于仅鉴定了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是否与安全事故有关,而非全面鉴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含设计、监理、其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行为与安全事故的关联性;3、损失范围及大小认定错误且缺乏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