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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再认识四之无效合同的承包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

信息来源:  时间:2013-01-16  作者:建领城达所 王敏 周吉高

    这回,与大家继续探讨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是否能够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合同法》第286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此种情形下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各地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三种认识。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可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及房屋相关纠纷案件若干实务问题的解答》第4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立法对承包人应得工程价款的优先保护,属于承包人的法定权利。即使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承包人所享有的工程价款请求权依然存在,相应的其优先受偿权也应一并受到保护。”

杭州中院认为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没有以合同是否有效为前提,只要承包人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则相应的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也应当受到保护。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应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判工作中如何适用<合同法>286条的指导意见》第7条规定:“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0条:“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予支持。”

2003122日网上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第23条规定不予支持优先受偿权的情形之一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广东高院、深圳中院以及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中是持相反的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意见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

安徽高院所代表的观点是虽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必然导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还要看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如果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则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予支持;如果工程未竣工或验收不合格,则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为何在司法实践中会存在截然相反的规定,究其原因是对优先受偿权理解的角度不同。

第一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承包人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是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出发而作出肯定的规定。《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平衡各方的利益而设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同于其他的合同,具有建筑行业的特殊性,合同履行的过程是一个将工人的劳务和建筑材料等物化于建筑物的过程。所以工程款不仅包括购置材料及设备的款项,还包括大量工人劳务报酬。在目前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下,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的现象日趋严重,也直接影响了承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为了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且承包人已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基于这样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第286条特别设立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该权利的设立实际上并不是依附于合同约定而产生的,而是法律直接规定设立的,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影响承包人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则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是从《合同法》第58条规定无效合同的后果角度出发作出的否定规定。《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依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的请求权不是支付工程款的请求权,而是其物化劳动返还的请求权,因发包人无法返还物化劳动而给予承包人的折价补偿。法律规定的优先受偿权是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而不是折价补偿的优先受偿权。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第三种观点是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丧失的,主要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和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既然司法解释已经确认了承包人在合同无效的情形下,经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即可享有工程价款的请求权,依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工程价款就应当享有优先受偿权。因此,在无效合同的情形下也应参照适用此条款。合同无效时,如果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则承包人应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如果工程未竣工或未经验收合格,则承包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从立法的一致性及维护稳定的角度出发,合同无效后,还需以建设工程是否通过竣工验收来确定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务指导

因各地司法解释规定不一,立法部门和最高院也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的规定,为避免风险,律师及法务在具体办理建设工程合同诉讼或非诉案件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1. 在为施工项目进行进行法律服务时,把好合同关,严格按照法律强制性规定执行,尽可能避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发生。

2. 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案件时,明确管辖法院,研究受理法院对合同无效情形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否享有这一问题的规定及判例,以便做好充分的准备。

3.考虑到合同无效可能影响工程价款优先权的实现,同时鉴于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事实主要依靠证据来证明,故在举证时需要注意避免提交影响合同效力的基础事实之证据。

4.遇到发包人可能起诉或者反诉要求承包人承担逾期竣工违约金情形时,作为承包人抗辩的主张之一为施工合同无效。若提出该抗辩主张,则需要特别谨慎,因为倘若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为重要,则需要首先确保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