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的李亮律师、王凌俊律师为上海某一级资质的建筑装饰公司代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诉案件获得二审法院支持。
2007年,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在与某项目总包单位签订的装饰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如工程获得‘全国装饰工程精品奖’,建设单位通过总承包人一次性奖励分包人60万元”,建设单位也在合同见证方处签字盖章。在取得该奖项后,建设单位却以时效已过、奖项名称不一致等理由拒绝支付奖励款,遂诉至法院。在本案一审中,一审法院以“合同相对性”为由驳回了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的诉讼请求。在二审中,李亮、王凌俊两位律师补充了与本案合同签订、奖项名称确定、诉讼时效起算等相关的关键性证据,并从合同条款的语义理解、代位权诉讼、以及一审法院判决将导致本方权利保障陷入死循环的现实等角度提出了上诉。
最后,二审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判决,并判决被上诉人在15天内向上诉人支付工程奖励款60万元,同时承担二审案件的受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