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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为某特级施工企业成功代理某高院受理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

信息来源:  时间:2013-09-16  作者:建领城达所

2012727日,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某特级施工企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其与某房地产投资公司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案件。

作为二审案件上诉人特级施工企业的代理人,我们提出:安全事故鉴定报告没有明确的鉴定结论且缺乏鉴定依据,而缺陷报告形成的原因在于仅鉴定了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是否与安全事故有关,而非全面鉴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含设计、监理、其他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等)行为与安全事故的关联性,并结合法律规定及案件事实指出参与工程各方在施工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应承担的责任。

2013831日,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建设单位作为涉案工程发包人在系争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即进行其他分项工程施工,轻视系争工程及其他分项工程的危险性及破坏性,没有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该案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施工单位承担次要责任,并据此改判,减少了施工企业承担的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