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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代理的国内首例资产收益财产权信托案件进入二审阶段

信息来源:  时间:2013-09-16  作者:建领城达所

自从某房地产公司与安信信托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继续接受该房地产公司委托,指派阚蓉律师、周吉高律师作为二审案件代理人,提起上诉。上诉请求包括:一、将原审判决第二项昆山纯高支付罚息1400万元改判为支付罚息119万元;二、改判安信信托对三套房屋不享有抵押权。

庭审前,根据当事人要求,对上诉请求进行了调整,即保留第一项上诉请求,将第二项上诉请求变更为撤销原审第一、三、四、五、六、七项判决,并改判驳回安信信托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而做出上述调整的主要原因在于:原审第一项判决要求昆山纯高偿还安信信托1.06亿元本金缺乏请求权基础,即既没有信托文件约定依据,也没有信托法等法律依据,而且与信托基本特征之一“以信托财产为限承担责任”相违背。既然主债权不成立,则有关抵押、保证担保等均不成立。除此之外,有关是否刚性兑付、如何刚性兑付、信托计划是否终止等基本事实不清,有关信托本金数额认定错误,而造成错误的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未先行审理该房地产公司另行在二中院起诉要求安信信托返还财务顾问费及信息披露的案件。

据此,我们主张,要么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安信信托一审全部诉讼请求;要么中止该案的审理,等待二中院就该房地产公司起诉安信信托的营业信托纠纷案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之请求先行裁决并执行后,再恢复该案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