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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成功代理某债权人追究债务人股东责任纠纷案

信息来源:  时间:2014-07-10  作者:建领城达所

20134月,上海建领城达律师事务所接受施工企业的委托,代理其与某银行的清算责任纠纷案。在周吉高、俞光洪律师提出本案案由并非清算责任纠纷抗辩意见后,银行撤诉。

不日,银行就同一事项以施工企业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提起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之诉。在充分调查取证,特别是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三进行全面研读后,我方律师首先提出该纠纷的案由并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而系股东出资瑕疵纠纷。其次,就如何适用法律提出代理意见。最后,就如何认定出资、增资是否到位问题,提出具体意见:1.工商机读信息不能否定合法出具的验资、审计报告的效力。依验资、审计报告,合资企业成立时施工企业及其他股东认缴的出资已全部到位。2.增资未到位部分,责任主体为外方大股东。

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的成功代理,使施工企业避免了承担巨额债务和利息的连带清偿责任。